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线上剧本杀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引发业界关注。该案中,法院二审认定被告赵某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对外传播剧本杀《不喜》剧本的行为,侵犯了该作品作者“博君知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喜》由“博君知闻”于2022年10月完成创作,其采用城市限定、线下授权模式发行,在剧本杀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
“博君知闻”发现,赵某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全网剧本杀拼车”,以付费会员制方式向会员开放无限浏览剧本、线上主持带本及分幕剧本等权限,由平台认证主持人(DM)通过微信群、语音房等方式向不特定玩家提供《不喜》等剧本,实现线上传播与获利。“博君知闻”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其不当盈利所得15.5万余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500元。
对此,赵某辩称,被诉公众号仅提供拼车工具等服务,未直接展示《不喜》剧本,内容提供者为 DM。DM通过个人微信进行收款,被诉公众号平台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因此,赵某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博君知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75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诉微信公众号并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拼车撮合服务的中立技术平台,而是深度参与剧本收集、扫描复制、上传入库、组局传播、会员收费全链条运营的线上剧本杀综合服务提供者,其经营模式已明显超出技术中立范畴。该平台通过招聘专人对正版剧本进行扫描、校对、排版并上传至后台形成剧本库,向付费会员开放“无限看本”“线上带本”等权限,相关主持人均以平台认证身份开展服务,其传播剧本行为属于平台服务的延伸与组成部分,应认定平台直接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系线上剧本杀新业态中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针对“平台-主持人-玩家”新型商业模式下责任边界模糊、平台以“技术中立”“拼车工具”抗辩免责等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裁判,对规范数字文创产业发展、强化原创作品保护具有实践价值与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