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经济蓬勃发展,原创带货短视频是商家耗费心血打造的“引流利器”。不少经营者妄图走“捷径”,直接搬运、篡改他人原创短视频,替换商品链接、嫁接视频内容,这种“拿来就用、改了就赚”的蹭流抄底行为,真的合法吗?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著作权的民事纠纷。
A公司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造原创宣传内容,在某平台发布了多款产品宣传图片及带货短视频,凭借优质内容创作积累了可观的流量和市场口碑。2025年12月,A公司称B公司未经其任何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发布于某平台的带货短视频,不仅直接复制原视频内容,还将视频中原有的A公司商品链接替换为B公司自身的商品链接,甚至对部分带货短视频进行嫁接篡改后发布,以此引流销售自身产品。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B公司发布的视频使用了A公司权利作品的出镜人物形象和背景人声,两个视频画面基本一致。B公司发布的案涉侵权视频,系对A公司权利作品的直接搬运,两个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使用其原创宣传短视频,且通过嫁接、替换商品链接的方式篡改视频核心内容,既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A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B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牟利,借助A公司的原创内容吸引流量、获取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A公司为制止B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公开内容不可随意使用。在网络经济时代,各电商平台的原创宣传图片、短视频是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产,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网络公开即可随意盗用、篡改。即便内容发布于公开网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主体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篡改,更不能以此为自身牟利。该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若对视频内容进行篡改,还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市场经营者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恪守诚信经营底线,通过自主创作打造宣传内容,切勿为贪图便利和利益,擅自盗用、修改他人原创的网络宣传素材;原创内容权利人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原创作品进行存证,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公证取证、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网络平台应履行好监管义务,及时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下架侵权内容,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律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任何盗用、篡改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都将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