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1日上映以来,由周星驰导演的喜剧电影《功夫女足》票房一路飙升,截至7月22日,总票房已超16亿元,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功夫女足》遭遇的“盗摄”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盗摄”内容不仅出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内,还在一些二手平台上以低至0.8元的价格售卖。7月13日,电影《功夫女足》在微博上发布官方声明:倡导文明观影,拒绝“盗摄”,抵制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一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守护中国电影和谐环境。
“盗摄”也即盗录,近年来,影片上映后被“盗摄”的现象并不少见,国产电影《731》等都曾有过类似的遭遇。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但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盗摄”问题亦在其中。那么,“盗摄”会对行业产生何种影响?侵犯著作权人哪些权利?又该如何防范?

危害电影生态
“盗摄”现象多发无疑会影响电影行业良性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黄玉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摄”电影行为在院线观影场景中并不少见,尤其是新片上映首周、节假日观影高峰期。“盗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业化盗录产业链。“盗摄”者在影院完整盗录整部影片,通过二次剪辑、水印去除、高清修复后,在网络平台、社群售卖传播牟利,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是观影用户随手拍电影片段的行为。一些观众在观影时随手拍摄电影片段,然后转发至社交平台。该行为也属于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盗摄”行为。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对“盗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2025年为例,按照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各地版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力度,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案件,为正版院线电影保驾护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今年2月,国家版权局在专项行动依法查办的案件中,选定发布12件典型案件。其中,在广东深圳胡某某、金某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中,2025年11月,国家版权局通过数字水印技术检出盗录线索,经广东省版权局移转深圳市龙华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8月以来,胡某某、金某连续在电影院使用手机盗录《长安的荔枝》《浪浪山小妖怪》等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并通过网络售卖牟利。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胡某某、金某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侵犯多种权利
在电影市场上,未经授权对正在热映的影片实施“盗摄”、传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盗摄”及其后续传播行为涉及对多项专有权利的侵犯。
黄玉烨表示,电影“盗摄”主要涉及侵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院线电影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个人、主体私自拍摄、录制、传播影片画面、片段,无论是否用于营利,拍摄及传播行为均属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涉及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项。侵权行为人将根据其拍摄时长、传播范围、是否牟利、情节轻重等,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删除所有“盗摄”影像、消除不良影响;如果造成票房损失、版权贬值,则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恶意传播、批量剪辑盗用,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1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职业化、规模化电影“盗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完整盗录整部院线新片、批量“盗摄”多部影片,通过网络售卖、付费分享、引流变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此外,网络平台接到影视方侵权投诉后没有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放任“盗摄”片段持续传播,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电影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在影院放映电影过程中实施“盗摄”,构成侵犯作品复制权的行为。同时,“盗摄”往往是黑色产业链的一环。盗拍的影片俗称“枪版”,会被不法分子用以牟利,尤其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播。这种行为不但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侵权,同时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法行为,应当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刘文杰同时认为,不法传播盗拍“枪版”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针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枪版”的不法行为,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10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满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防范侵权风险
对于热映中的电影,如何防范被他人“盗摄”的风险?
黄玉烨表示,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应做好源头防护工作以防范影片被“盗摄”侵权,在影片上映前进行版权登记、存证,留存影片原片、成片素材等原始权属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开展维权,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做好侵权存证工作。针对批量盗录、牟利传播的职业化侵权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当然,良好的观影环境还有赖于观众版权意识的提升。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既要向公众清晰传递“盗摄”行为的违法性,也要引导行业与公众理解保护版权与公共传播的关系。唯有版权理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规避侵权隐患,从而推动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盗摄”行为侵犯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观影秩序,影响电影产业良性发展。对“盗摄”行为进行治理,需要多方合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影院强化现场巡查劝阻,网络平台及时清理“盗摄”视频,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引导观众尊重创作者权益,自觉抵制盗录、传播相关视频,共同保护电影创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