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服务普遍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用于节省物理硬盘空间,提升存储效率,降低存储能耗。
·秒传、极速下载、云收藏、流畅播等功能,是在上传少量数据、准确识别文件基础上执行“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应用场景。
·网盘从技术层面将首传用户完整上传的文件“共享”给后传用户,但是,后传用户对该文件的使用权益并非来自网盘“共享”,而是源于后传用户向网盘发出的上传指令和存储需求。
·针对用户借助网盘服务存储、传播侵权内容的情形,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仍应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评判。
网盘经过10余年发展,技术不断迭代,已经成为普及率最高的网络服务类型之一。自网盘诞生之初,就有用户利用网盘存储、分享电子书、音乐、影视剧等盗版内容。随着网盘推出秒传、云收藏、流畅播等功能,用户通过资源网站、分享链接向网盘中转存盗版内容更加方便、快速。权利人发现,用户转存至网盘的盗版内容并非全新下载,而是生成时间早于转存时间的“在先文件”。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转存“在先文件”的情况?网盘是在“共享”用户文件吗?
“在先文件”源于“相同文件合并存储”
网盘服务执行的国家标准要求网盘具备数据“去重”功能,在数据存储过程中,自动与网盘存储的在先数据进行对比。如果识别出是相同数据,则在物理硬盘中仅保留一份。因此,网盘服务普遍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用于节省物理硬盘空间,提升存储效率,降低存储能耗。
“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应用之初,不同用户将相同文件分别上传至各自网盘时,需要将该文件完整上传至网盘服务器。随着文件识别技术的进步,当首传用户已将某一文件完整上传网盘服务器后,后传用户再上传相同文件时,仅需上传少量数据,网盘服务器就能识别、确认后传用户需要上传的文件是网盘服务器已经保存的某个文件,并向用户反馈该文件已上传完毕并提供访问该文件的权限;网盘服务器无需等待用户将文件完成上传,而是在准确识别用户拟上传的文件时即与服务器中“在先文件”执行“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网盘仅保留一份“在先文件”,不仅节省物理硬盘空间,还减少后传用户完整上传文件所需的带宽流量,缩短文件上传时间,从而降低存储成本和流量消耗,提升数据传输效率。
目前各家网盘提供的秒传、极速下载、云收藏、流畅播等功能,基本都是在上传少量数据、准确识别文件基础上执行“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技术应用场景。正是由于只有首传用户完整上传了某一文件即“在先文件”,后传用户没有完整上传该文件,而是直接获取“在先文件”的访问权限,所以才会出现用户转存至个人网盘空间的文件是“在先文件”的情况,这是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必然效果。
技术“共享”不等于法律提供
不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情况下,首传用户和后传用户要分别将相同文件通过本地设备或来源网站完整上传至各自的网盘空间。虽然文件相同,但是首传用户和后传用户对文件的上传指令、存储需求都是独立且平等的,不存在“共享”场景;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情况下,首传用户和后传用户对该文件的上传指令和存储需求仍然是独立且平等的。即使没有该首传用户完整上传该文件,也可能有其他用户成为首传用户完成该文件上传。由于后传用户尚有存储和访问该文件的需求,网盘服务器仍需保留该文件数据。因此,虽然网盘从技术层面确实将首传用户完整上传的文件“共享”给后传用户,但是,后传用户对该文件的使用权益并非来自网盘“共享”,而是源于后传用户向网盘发出的上传指令和存储需求。
以贴吧、视频分享、社交媒体等典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例,用户发布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均存储在平台服务器上。其他用户不仅可以浏览、搜索该用户发布的内容,还能接收到平台算法推荐的其他内容。但是,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早已明确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法律上不视为内容提供服务。
综上,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纯粹出于降本增效的技术考量,并非明知、应知首传用户存储的“在先文件”侵权仍“共享”给后传用户。针对用户借助网盘服务存储、传播侵权内容的情形,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仍应当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评判。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皓森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