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期发生的一起15亿美元 AI版权和解案引发版权界持续讨论。本文评析该案集团诉讼模式的实践价值与制度短板,并对我国著作权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优化思路与对策——

作者梁飞: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近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批准 AI企业安特罗匹克(Anthropic)高达15亿美元的版权和解方案。该企业因未经许可囤积700多万册受版权保护书籍用于Claude大模型训练,遭到创作者追责,最终达成折合人民币超百亿元的巨额赔付。该案能够顺利推动近50万名分散作者集体维权,依托的是美国成熟的集团诉讼规则,由3名作家作为诉讼代表人全权代理全部权利人完成诉讼与和解,高效破解了个体创作者单独起诉成本高、力量单薄的痛点。作为域外大规模版权维权标杆,该案直观展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处置百万级创作者同源侵权的优势,可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该案中,依托《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三名原告独立代表数十万创作者完成著作权集体维权,无疑具有以下优势:其一,推定加入破解创作者“维权惰性”,无需权利人主动立案登记,数十万分散作者自动纳入诉讼,从根源解决“小额侵权、起诉不经济”的普遍困境,一次性处置同源海量纠纷;其二,法院全流程实质监管,代表人资格、和解方案、律师费比例全部公开听证,严格区分异议、退出两套独立程序,防范代表人与 AI企业串通损害创作者利益;其三,依托 ISBN(国际标准书号)、哈希元数据搭建线上作品检索系统,数字化批量确权大幅降低举证门槛,海量权属争议交由第三方集中处置,减轻庭审压力;其四,风险代理模式前置零费用,中小独立作者、小型出版商无需承担诉讼开支,专业律所主动承接大规模版权案件;其五,统一和解形成高额经济威慑,倒逼AI企业搭建正版语料采购渠道,划定行业合规底线。
但该集团诉讼模式在落地运行中暴露出明显制度缺陷,相关规则设计存在诸多亟待优化、规避的问题:其一,完全市场化律所主导模式存在利益冲突,该案25%律师费引发大量权利人异议,高额分成稀释创作者实际补偿;其二,连带退出规则设计不合理,单本书一名权利人退出,全体相关作者、出版商同步丧失赔付资格,不利于合著、多方授权作品利益平衡;其三,赔付资格绑定美国版权登记、ISBN/ASIN( 亚马逊 标准识别号码)图书编码双重硬性门槛,与版权自动产生制度相悖,大量无登记原创作品等被排除在外;其四,索赔申报流程专业门槛高,缺少法律支持的独立作者极易错过申报期限。多重规则壁垒叠加之下,即便总额高达15亿美元的和解金,也难以真正覆盖广大创作者,整体普惠作用大打折扣。
版权难题有待化解
在我国,当前各大 AIGC企业在模型训练过程中,普遍未经授权大规模爬取各类原创作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常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应对 AI引发的不特定海量著作权纠纷时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再叠加 AI侵权与生俱来的特殊维权障碍,形成著作权维权现实难题与司法程序规则的双重堵点。
首先,AI大规模语料训练侵权自带的天然维权障碍。生成式 AI版权语料训练侵权具备四个典型特征,从源头抬高了个体维权门槛:其一,权利人群体极度分散,遍布全国,不存在统一行业组织,很难集中联络开展集体维权;其二,个体维权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催生大范围“维权冷漠”;其三,全部侵权原始数据由 AI企业单方掌握,普通创作者没有合法渠道调取完整侵权清单,单独举证难度大;其四,零散起诉难以形成有效行业约束,单一案件判赔数额有限,企业违法成本偏低,缺乏动力搭建合规正版素材库,无偿抓取原创内容的行业乱象持续蔓延。
其次,我国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适配海量版权纠纷的局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人数确定、人数不确定两类普通代表人诉讼。两类程序统一要求权利人主动向法院登记方可纳入案件范围,且代表人作出和解、放弃诉求等重大处分行为,必须取得全体被代表当事人书面同意。为解决资本市场海量小额投资者维权难题,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设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独创“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但这套适配不特定分散主体的高效程序仅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类纠纷,尚未拓展至著作权侵权领域。
对照 AI大规模著作权侵权场景,现行普通代表人诉讼存在多重短板。第一,参与规则难以适配数十万分散创作者,案件需权利人逐一登记、全体书面同意和解,实操难度极大,同源侵权只能拆分零散案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第二,缺少数字化批量处置配套,版权、网文、ISBN数据库互不连通,无官方线上作品查询通道,也没有法院监管和解基金、第三方权属裁决机制,权属分配纠纷均需单独开庭,办案周期冗长。第三,公益维权主体权责受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能服务签约会员,无权代表全网非会员创作者;商业维权机构逐利导向突出,易出现投机式诉讼。第四,个案惩戒效果微弱,无法倒逼行业搭建正版素材采购体系。
综上,AI大规模爬虫版权侵权适宜通过代表人诉讼集约化批量处理。我国著作权代表人诉讼框架制度在数字化确权赔付配套、公益主体参与路径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亦可借鉴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简化流程加以完善,进一步提升海量数字作品集体维权的司法保护效能。
构建本土化制度方案
结合上述 Anthropic案呈现的域外集团诉讼优势与固有缺陷,立足我国民事诉讼框架、著作权自愿登记规则与公益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笔者认为,可以优化著作权代表人诉讼基础程序为核心,联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前置取证、权利人联络职能,分层构建适配海量创作者维权的本土化制度方案。
首先,优化代表人诉讼核心审理程序规则。针对 AI批量抓取原创作品引发的大规模版权纠纷,需全方位优化代表人诉讼核心审理程序:其一,建立“推定参与、主动申领”行权机制,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书面申请退出并保留单独起诉权利,申领赔偿需线上提交权属证明,退出、异议两套流程相互独立,仅主动退出者丧失赔付资;其二,搭建法院主导的涉案作品查询渠道,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依法责令涉案 AI企业完整提交爬虫抓取元数据,联动国家版权登记系统、全国出版物数据库、网络平台等作品信息聚集渠道搭建线上作品查询通道,方便创作者自主核验作品是否被盗爬;其三,优化和解表决约束,设立推定同意规则,未按期退出即视为认可法院听证审核后的和解方案,权利人仅可提交书面异议;其四,调整权利人退出规则,单一权利人退出仅放弃自身份额,不影响其他共有人正常获赔;其五,和解资金统一存入法院专户监管,律师费、公告开支、代表人补偿均经公开听证审核并对外公示;其六,清晰划定和解权责边界,不得借助和解协议变相授予企业涉案作品永久商用版权。
其次,完善 AI环境下大规模数字版权侵权代表人诉讼配套实操规则,通过制度协同破解海量创作者批量维权落地难题:其一,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公益性组织优先担任诉讼代表人,赋予其批量调取 AI语料数据、全域通知潜在权利人、线上归集权属证明的法定职能,解决创作者地域分散、统一联络取证难度大的问题。其二,诉讼产生的取证、公告、庭审等合理开支,统一判令由败诉 AI企业全额承担。其三,放宽权属认定证据范围,不仅以官方版权登记作为索赔准入条件,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均可作为有效权属证明,全面覆盖大量未办理版权登记、未出版的作品和作者。
再次,搭建配套立法、数字化平台落地保障体系。为保障前述程序规则与维权主体职能落地实施,还需同步完善配套立法、数字化平台与监管规范等支撑举措:其一,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增设知识产权领域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则,将 AI大规模语料侵权纳入适用范畴,细化实操规范;其二,搭建全国一体化线上版权确权申报平台,打通版权登记、网络文学平台、图书出版数据库数据接口,实现作品匹配、权属申报、异议反馈全线上办理;其三,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配套细则,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代表人诉讼、批量固定侵权证据、集中通知权利人的法定权责;其四,建立代表人诉讼全流程公开制度,和解方案、费用明细、赔付分配清单全部对外公示,保障全体创作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利。
三名普通作者作为代表人提起的诉讼充分证明,代表人诉讼是化解 AI时代海量创作者同源侵权的高效司法程序。对此,我国应当以著作权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核心完善改造,同步依托公益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前置维权、代表辅助职能,形成“代表人诉讼集中司法处置+集体管理组织前置服务”双层不特定海量著作权集体维权体系。通过优化推定参与、批量确权、和解监管等程序规则,破解 AI语料库海量侵权维权难、成本高、力量分散的现实困境,在 AI产业创新与原创知识产权长效保护之间实现双向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