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AIGC成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应遵循有限保护原则。相关规则构建需紧扣权利归属与保护范围两大核心维度,结合著作权立法精神与国内司法裁判规则,厘清AIGC的保护边界。
AIGC的著作权保护,既要坚守著作权法的基本框架,又要适应技术发展的实际需求,可从司法认定与实践应用两方面形成精细化规制思路,实现保护创新与规制风险的平衡。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工具成为写作、绘画、科研等领域的常用创作辅助工具。AIGC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如何界定保护边界与权利归属,也随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
自然人创作本源主义与实质智力投入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AIGC著作权保护的态度始终清晰,逐步形成两大核心司法共识,构建起完整的AIGC著作权认定规则体系。
一是坚持自然人创作本源主义。人工智能因不具备独立意识与创作意志,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主体要件,这是界定AIGC法律属性的前提。在2019年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自然人创作完成是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单纯由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因未体现人类独创性表达,不能认定为作品,排除了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可能性。
二是确立实质智力投入核心判断标准。若人类在AIGC产生过程中进行了个性化、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且该投入形成体现个性化表达的成果,则相关内容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2023年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原告设计提示词、设置个性化参数、反复迭代修正并筛选成果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智力投入,故其享有著作权。
从上述判例可梳理出清晰的司法裁判逻辑,AIGC能否成为作品,关键在于人类是否掌握创作主导权,是否将独立的选择、判断与表达融入生成全过程。这一逻辑既坚守了著作权法的基本框架,又为技术发展预留了合理的制度空间,也为AIGC不同应用场景的著作权认定提供了核心标尺。
AIGC典型应用场景的著作权属性区分
结合国内司法实践与AIGC实际应用情况,根据人类智力投入的程度、方式及对创作成果的主导性,可将其核心应用场景分为三类。不同场景下AIGC的著作权属性存在明确差异,这是实现场景化、精细化著作权认定的基础。
纯辅助汇编场景。此类场景多见于科研文献整理、会议资料汇总等领域,AI仅发挥算力优势,完成海量信息的检索、提取与机械汇编,核心作用是提升资料整理效率,无自主创作表达。实践中,使用者仅需输入基础性关键词,后续工作均由AI按照固定算法完成,使用者也未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重构。
从著作权规则来看,该场景下,AIGC只是对公开信息的机械整合,缺乏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立选择与判断。需要明确的是,若使用者对AI汇编内容进行自主取舍、编排与修改,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成果,则可构成汇编作品,但受保护的是人类实施的汇编创作行为,而非AI原始生成内容。
创意启发场景。此类场景集中于绘画、设计等创意领域,AI仅作为创意灵感提供者,为人类创作提供参考样本,最终的创作成果由人类独立完成。创造力与审美判断是人类独有的智力特征,AI虽能通过算法整合现有素材生成样本,但并不具备自主创作思路与价值判断能力,其生成的内容仅为抽象的构思,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
实践中典型情形包括,设计师输入基础风格指令,借助AI生成创意草图,再结合品牌定位对草图进行创作,最终完成作品;文案创作者借助AI生成宣传文案思路,再结合产品特性筛选、优化形成最终文案。在此类场景中,人类是创作的主导主体,AIGC仅是人类创作的“敲门砖”,成果体现的也是人类个性化表达,著作权归属于人类创作者。
深度参与创作场景。此类场景是AIGC应用的核心类型,常见于AI写作、个性化设计等领域。使用者通过设计精准提示词、设置个性化参数等行为,主导AI生成的全过程。在该场景下,AI仅是承载人类创作表达的工具,其生成内容本质上是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外化。
该场景的著作权认定,应当把握两个要件:一是智力投入的实质性。使用者的操作并非概括性指令,而是包含对创作内容、形式的设计与选择,体现创作主体的智力投入。二是使用者通过多次筛选、修正与优化,将表达意愿融入成果,体现独立审美取向与个性化表达。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AIGC成果,因体现人类独创性表达,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AIGC的权利归属与保护边界
对符合条件的AIGC成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应遵循有限保护原则。相关规则构建需紧扣权利归属与保护范围两大核心维度,结合著作权立法精神与国内司法裁判规则,厘清AIGC的保护边界,既能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过度保护造成著作权垄断,为AIGC的合法使用划定明确法律边界。
权利归属。AIGC著作权归属应遵循“谁投入,谁享有”规则。国内相关司法判例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在生成过程中进行实质智力投入的人类使用者,AI的开发者、单纯的机器所有者若未参与生成内容的具体创作,均无权主张著作权。
从开发者角度看,AI的开发者仅完成了算法与模型的研发,其成果体现在AI技术本身,可通过知识产权法对算法、模型等予以保护。对于使用者基于AI生成的具体内容,若开发者未作出智力投入,且无合同另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开发者对该内容不享有著作权。从所有者角度看,仅因拥有AI设备或账号,未对AIGC进行智力投入而主张著作权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观点可从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的裁判逻辑推导得出。
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同样适用于AIGC的著作权保护,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人类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而非AI生成的全部内容,更不包括抽象的思想、模板及AI算法本身,这是界定AIGC保护边界的核心。
一方面,保护范围仅针对具体的、有形的表达成果。AIGC受保护的客体是使用者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等行为融入最终成果的个性化表达,若其他使用者借鉴作品的创作风格,而非复制具体表达内容,则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排除AIGC中无独创性的部分。AIGC本质上是算法对海量现有素材的整合与重构,若使用者未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仅进行简单筛选与使用,则该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使用者通过修改、重构等行为,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则该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
保护延伸。实践中,使用者在AI生成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经初步筛选、修正的阶段性成果,这些成果虽未最终定型,但若融入了使用者的实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使用价值,可参照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规则,给予使用者对阶段性成果的有限支配权,实现对AIGC的延伸保护。
邻接权的核心是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的衍生权益,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与公众的利益。将这一规则适用于AIGC,并非将阶段性成果认定为作品,而是给予使用者一定的支配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盗用等行为,保护使用者后续开发利用的延续性。需要明确的是,此类保护仅针对经使用者智力投入、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阶段性成果。
司法与实践层面的规制思路
AIGC的著作权保护,既要坚守著作权法的基本框架,又要适应技术发展的实际需求,可从司法认定与实践应用两方面形成精细化规制思路,实现保护创新与规制风险的平衡。
在司法认定层面,应继续坚持实质智力投入的核心判断标准,同时结合具体场景,细化认定要素,重点审查使用者是否掌握创作主导权、是否进行个性化设计与选择、是否将自身表达融入成果等。对于涉AIGC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应严格按照传统侵权认定标准,审查被诉内容是否与权利人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避免因AI技术的介入而降低侵权认定标准。
在实践应用层面,应明确AIGC使用者的注意义务,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内容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若使用者明知或应知AIGC包含他人受保护的表达,仍予以使用并获利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AI开发者在技术设计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AI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训练,导致生成内容侵权的,开发者应与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一要求既符合著作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也能倒逼AI开发者与使用者规范自身行为,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作者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