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常规投诉无法有效减少电商平台内商户发布的盗版图书,向电商平台提供了有助于识别盗版图书的信息,并要求电商平台针对盗版图书采取主动识别、阻止上架、及时下架等必要措施,其请求很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相对于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复杂场景、技术难度和难以预估的高昂算力成本,权利人要求电商平台过滤拦截盗版图书的场景相对单一、识别较为容易、算力成本可控,可以作为“实验”走在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前面。
商户通过电商平台、直播间和网店销售盗版图书的情况屡禁不止。出版社等权利人发现盗版图书后,需要向平台逐一投诉。即使平台根据权利人投诉下架了盗版图书,甚至基于多次投诉处罚、关闭店铺,盗版图书仍可能通过新的链接、新的店铺再次上线。参考越来越多的影视剧权利人要求短视频、搜索、网盘等网络服务平台主动过滤拦截侵权视频,出版社等权利人能要求电商平台主动识别、过滤拦截盗版图书吗?
平台担责:盗版图书治理迈向主动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在列举的必要措施中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电商平台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针对其用户(商户)及其销售的盗版书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在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中认为,电商平台未落实监管义务,且在权利人多次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常规投诉无法有效减少电商平台内商户发布的盗版图书,进而向电商平台提供了有助于识别盗版图书的信息,并要求电商平台针对盗版图书采取主动识别、阻止上架、及时下架等必要措施,其请求很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影视剧权利人要求短视频、搜索、网盘等网络服务平台主动识别、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相比,要求电商平台主动识别、过滤拦截盗版图书的技术难度明显要低得多。而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通常标准化且匹配商品介绍。基于权利人提供的图书信息以及封面等特征,电商平台比较容易锁定具体商品,进而根据权利人通知的盗版认定标准,针对盗版图书采取必要措施。
权利协同:精准方案推动过滤拦截
出版社等权利人要求电商平台主动预防盗版图书上架、巡查下架盗版图书,应当结合电商平台运营模式及其掌握的店铺、商品信息,以及盗版图书的具体特征,向电商平台提出明确要求并提供详尽可靠的侵权识别方案。
在权利人严格管理发行渠道、可以准确认定某个电商平台内销售的图书均非正版的情况下,权利人仅向电商平台提供常规图书信息即可协助电商平台锁定盗版,并要求电商平台对全部在售盗版图书采取下架措施,亦可要求电商平台禁止相同图书上架;如果电商平台内有售卖正版图书的店铺,则权利人仅提供常规图书信息还不足以要求电商平台针对盗版图书采取主动识别、下架措施。权利人应当额外向电商平台提供详尽可靠的侵权识别方案,才具备要求电商平台主动识别、下架盗版图书的基础。侵权识别方案需要结合当前盗版图书的特征,从销售渠道、价格区间、防伪特征、包装标准、纸张色差、经营资质(如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等)等多方面提炼总结,才能有助于电商平台针对盗版图书采取过滤拦截措施。
相对于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复杂场景、技术难度和难以预估的高昂算力成本,权利人要求电商平台过滤拦截盗版图书的场景相对单一、识别较为容易、算力成本可控,可以作为“实验”走在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前面。通过简单场景,不断摸索权利人在提出过滤拦截要求下的配合义务,逐步完善平台主动识别和处置侵权内容的机制,为复杂场景的版权治理积累实践经验。
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在简单场景下的配合义务,转入短视频等复杂场景可能需要进一步提升、细化;平台在图书盗版治理场景中实现的良好处置效果,适配至复杂场景后,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效果衰减。版权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举措,而是需要权利人与平台协同共治、久久为功的长期工程。双方唯有相互理解、深度配合、优势互补、持续联动,才能稳步提升治理质效,从容应对未来更复杂、更多元的版权治理挑战。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誉阳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