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艺术作品已经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并进入公有领域后,文化遗产所在地国能否借助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继续控制其图像商业利用?在跨境销售和网络传播场景下,这种控制又能否扩展至境外市场?2025年6月11日,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地区法院就德国玩具企业拉文斯堡公司使用达·芬奇《维特鲁威人》图像制作拼图引发的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明确意大利文化部和威尼斯学院美术馆不能仅依据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限制德国玩具企业在意大利境外使用涉案图像。该案表明,文化遗产保护虽具有公共利益基础,但其法律效果仍须受领土原则、冲突规范和请求权基础限制。
基本案情
《维特鲁威人》是达·芬奇于1490年左右创作的人体比例研究作品,原件由意大利威尼斯学院美术馆收藏。由于该作品创作年代久远,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早已届满,通常被视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双方争议始于意大利方面要求拉文斯堡公司就《维特鲁威人》图像及名称的商业使用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威尼斯学院美术馆和意大利文化部认为,《维特鲁威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虽已届满,但作为意大利公共收藏中的文化遗产,其图像和名称的商业使用仍应受《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第107条至第109条调整。其中,第107条规定文化部、各大区及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可以许可复制其保管的文化财产,并准许相关工具性、临时性使用;第108条规定保管机关可以根据使用活动性质、复制方式、用途及申请人取得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确定许可费和复制费,同时对个人学习、非营利研究及文化传播等情形规定免费使用;第109条规定以制作摄影图像集、影像集或者目录为目的进行复制时,许可决定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原始副本。意大利方面据此主张,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不仅可能造成许可收益损失,也可能损害文化遗产的形象和价值。
2022年,威尼斯法院在保全程序中支持意大利方面请求,禁止拉文斯堡公司在意大利及境外继续商业使用《维特鲁威人》图像和名称。拉文斯堡公司随后在德国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意大利文化部和威尼斯学院美术馆无权要求其停止在意大利境外复制涉案图像、销售相关产品,以及在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展示、使用涉案图像和名称。2024年3月14日,德国斯图加特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意大利方面不享有禁止拉文斯堡公司在意大利境外使用涉案图像的全球性禁令请求权。意大利文化部和威尼斯学院美术馆不服,向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在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地区法院二审中,双方主要争议如下:
一是著作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意大利方面的主张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而是认为公共收藏中的文化遗产图像仍承载国家文化利益,其商业使用应受行政许可和收费规则约束。拉文斯堡公司则认为,如果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图像继续设置事前许可和持续收费,在功能上可能形成一种不受期限限制的“准著作权”。
二是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空间效力。拉文斯堡公司并未请求德国法院确认其在意大利境内可以不受意大利法约束,而是将诉讼请求限定于意大利境外使用。德国法院需要审查的是:即使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规则在意大利境内可以适用,能否当然支撑其对德国生产、德国销售、德国网站展示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活动提出禁止请求。
三是跨境诉讼中的法院协调。意大利方面此前已在威尼斯法院获得保全裁定,德国法院是否应据此停止审理?德国法院审查境外禁令请求是否构成对意大利法院裁判的实质复查?这均是该案需要处理的程序问题。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并未从文化遗产保护正当性本身否定意大利方面主张,而是围绕程序协调、国家豁免、准据法和请求权基础等问题,审查意大利方面主张的境外禁令请求能否成立。
意大利保全程序不阻却德国主案审理
欧盟第1215/2012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第29条规定,同一诉因且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在不同成员国法院提起时,后受理法院原则上应当中止程序,直至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得到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德国法院并不因意大利保全程序而不能继续审理该案。意大利法院此前处理的是临时性保全措施,目的在于暂时保护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德国程序则是主案中的消极确认之诉,目的在于判断意大利方面所称境外禁止请求权是否存在。二者在程序功能和裁判对象上并不相同。德国法院审查的是德国主案中境外禁令请求权是否存在,并非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重新评价意大利保全裁定的实体正确性,因此不构成对意大利裁判的实质复查。因此,意大利保全程序不构成同一诉因、同一当事人的在先诉讼,也不触发德国法院必须中止审理的效果。
境外商业收费争议不属于国家豁免范围
意大利文化部和威尼斯学院美术馆主张,其依据文化遗产法提出请求,涉及意大利国家主权和文化保护职能,德国法院不应审理。对此,二审法院区分了国家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国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则当然具有公法属性,但在该案中,意大利方面请求的是针对境外商业使用的禁令、许可费和复制费,争议已经落到具体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利用和收费关系。
法院据此认为,就意大利境外使用主张许可费、复制费和商业使用限制,并不当然属于可以排除外国法院审理的典型主权行为。德国法院有权判断,在德国以及意大利境外市场使用涉案图像时,意大利方面所称请求权能否成立。
意大利文化遗产法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
欧盟第864/2007号《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条例》第8条规定,因知识产权侵害产生的非合同之债,适用请求保护国的法律。二审法院认为,该条中的“知识产权”应作欧盟法上的自主解释,其范围并不限于著作权,也包括涉案文化遗产法所保护的无形利益。某项无形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可以获得何种救济,原则上应适用请求保护国的法律。若意大利方面主张在德国市场上的使用构成侵害,应当在德国法或相关保护国法律中寻找请求权基础。意大利法不能仅因作品原件位于意大利、保管机构位于意大利,就当然成为所有境外使用行为的准据法。
这一处理方式并不否认意大利文化遗产法在本国境内的适用空间,而是强调具有公法管理色彩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则,不能脱离具体使用地、准据法和请求权基础而直接扩张至境外市场。对于跨境商业利用而言,原件收藏关系只是判断因素之一,并不能自动决定全部境外使用行为的法律评价。
境外禁令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
基于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第107条至第109条虽可作为意大利境内文化遗产利用管理的规范依据,但不足以当然构成限制拉文斯堡公司在意大利境外使用《维特鲁威人》图像的请求权基础。国家法律原则上受领土范围约束。意大利可以基于文化遗产保护目的,在本国境内对文化遗产图像的复制、传播和商业利用设置许可、收费或使用条件;但在缺乏相应地域连接和外国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本国文化遗产法,请求德国法院作出覆盖境外市场的禁令。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意大利方面上诉的主要部分,维持一审关于意大利方面不享有全球性禁令请求权的核心结论。需要强调的是,该判决并未认定《维特鲁威人》图像在任何法域、任何场景下均可不受限制地商业使用,也未否定意大利法院对意大利境内文化遗产利用行为的规制空间。而是明确了意大利方面不能仅以本国文化遗产法为依据,要求拉文斯堡公司停止在意大利境外使用涉案图像。
规则意义
该案表明,文化遗产保护不能替代著作权期限制度。公有领域并不排斥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和博物馆可以基于文物安全、馆藏管理、展览秩序、实物复制和公共文化服务设置相应规则。但当作品已脱离著作权保护期,且使用行为发生在境外市场时,如仍要求一切商业利用持续取得文化遗产所在地国授权并支付费用,就可能在功能上形成不受期限限制的排他控制。馆藏机构对原件的保管,也不等同于对作品图像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当然排他权;对馆内拍摄、专业复制或者使用馆方资源形成的图像收取费用,也不同于对一切来源合法的公有领域图像设定普遍许可义务。
该案还为跨境文化遗产图像利用提供了边界审查方法。数字传播和跨境电商使文化遗产图像更易在不同国家被复制、销售和传播,也更容易引发一国管理规则能否适用于境外市场的争议。对此,不能仅以文化遗产的象征意义替代法律判断,而应分别审查作品状态、原件收藏关系、图像来源、使用地域、准据法和具体请求权基础。二审法院并未简单否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则,也未确认公有领域图像在任何场景下均可无条件商业利用。其所揭示的是,文化遗产保护即使具有公共利益基础,也不能脱离地域连接点、冲突规范和请求权基础而全球化适用。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2611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