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多人擅自发到网上,作者还能再向第二个、第三个擅自发布者主张发表权侵权吗?对商场、美术馆里陈列的艺术品拍照后发到社交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传统媒体法定许可范围能否延伸到数字化版本,是否需要另行取得授权?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施行,上述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此次修改围绕发表权的认定逻辑、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边界三个维度作出重要调整。
发表权认定回归客观标准,一次公开即权利用尽
原司法解释将发表权界定为“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新规删除了这一主观限定,明确只要作品客观上被公之于众,发表权即告行使完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黄秋平法官向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举例说,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尚未发表,甲未经许可擅自上传至网络,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同时作品已进入公之于众的状态。此后乙再次上传同一作品,按旧规,因甲的首次公开系侵权行为、不满足“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要件,故乙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按新规,因作品已经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乙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
黄秋平指出,作品公之于众后,作品未发表状态即不复存在。此次修改使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发表权的定义回归一致,消除了原规定在法理层面的争议空间。
合理使用场景由室外拓展至公共场所,并设置后续利用限制
新规将原司法解释中“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衔接。
黄秋平介绍,此前合理使用条款仅适用于室外场所,美术馆、展览馆、商场等室内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被排除在外,公众拍照、录像、临摹等行为均存在侵权风险。修改后,明确在公共场所陈列的艺术作品,均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并可将成果以合理方式再行使用。
同时,新规增设但书条款,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对上述成果进行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
“该条款意在防止利用合理使用之名行实质性替代原作之实。例如,参观画展后拍摄展出作品,将照片用于个人特定社交圈分享不构成侵权;但若将展品摄影后集中办展,则因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展览利用方式相同,将构成侵权。”黄秋平解释。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明确延伸至数字化版本,网络平台转载仍需逐项授权
新规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明确为“经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黄秋平分析,这一调整回应了媒体融合发展现实。此前纸媒数字化传播需要另行取得授权。新规为纸媒原版式数字化传播纳入法定许可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了传统媒体数字化转型中的授权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同时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联网平台与传统媒体之间的转载行为,不适用上述法定许可规定,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黄秋平表示,这一“有扩有限”的制度设计,既承认了纸媒原版数字化作为纸质传播合理延伸的属性,又防止了法定许可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泛化适用、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体现了立法者在促进信息传播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审慎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