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权行为,出版社必须转变思路,从传统的“发现侵权—提起诉讼—权益索赔”操作套路,升级成一套低成本、可规模复制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这里说的维权思路的转变,就是要从保护单本书向保护出版品牌转变——
近日,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某出版单位出版的四大名著系列图书封面攀附一案,经过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人民文学出版社涉案的4部图书封面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结合相关图书长期出版发行、持续使用涉案封面、发行量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认定相关封面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判令被告某出版单位停止使用与涉案4部图书封面相近似的封面,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及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时依据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禁止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图书侵权案审理,为什么不运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版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呢?这一问题恰恰折射出了类似案件的复杂性。
一是“局部攀附”比“整体盗版”更难判定。
以前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是:A出版单位出版了一本书,B出版单位未经授权直接复制。只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抄袭、复制了多少,就能判定是否侵权。但是,现在一些出版单位只是高度模仿别人的封面、版式、字体等装帧风格。而《著作权法》对诸如此类的“局部攀附”行为,没有像对图书正文、插图等作品的保护那样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一旦发生司法诉讼,争议的核心不再是“抄袭了多少”,而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然后才能判断适用何种法律保护。
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四大名著系列图书封面攀附案,最后从著作权问题转向不正当竞争、商标和商品装潢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此。
二是版权方真实损失与实际赔偿数额之间高度不对称。
从表面看,一本书被盗版了,盗版者卖出多少册,乘以每本书的获利金额,就可以测算出该盗版行为违法所得以及给版权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了。但事实上,一本书被盗版,牵涉的不仅仅是出版社少卖几本书的经济利益,还有文字作者、图片作者、视觉设计者、渠道商的权益和出版社的商誉。202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这里存在一对矛盾:侵权行为可能给出版社造成很大的品牌伤害及经济损失,但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未必很大。
因此,面对侵权行为,出版社必须转变思路,从传统的“发现侵权—提起诉讼—权益索赔”操作套路,升级成一套低成本、可规模复制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建立版权资产管理体系呢?第一步,是版权资产确权。版权很多,需要对权利边界、证据和商业价值进行梳理,建立一份完整的版权档案,包括作者、原始作品、授权合同、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出版权、插图、摄影、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数字版权、有声版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对封面、插图、摄影、版式设计单独进行确权。
版权资产确权要解决的问题是:该书到底有哪些可以被保护、可以被主张、可以产生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不是含混的“该书有没有版权”。
第二步,是以版权资产确权为基础建立一套侵权分级制度。
出版社经常存在一个误区:遇到被侵权,要么打官司,要么算了。实际上,侵权是分轻重的。根据侵权的规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品牌影响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侵权、中等侵权、小规模侵权和高价值品牌攀附四个层级。重大侵权,不仅要提起民事诉讼,必要时还可以刑事报案;中等侵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付费即可;小规模侵权,完全可以进行和解和批量授权;而高价值品牌攀附,则需要利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这里说的维权思路的转变,就是要从保护单本书向保护出版品牌转变。
最高法2026年4月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著作权保护,同时加强商业标志保护,规制“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方案》给出版社保护出版品牌提供了司法支持。而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四大名著系列图书封面攀附一案,则为出版社进行品牌保护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