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某科技公司实际负责人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市面主流正版财务软件,私自搭建服务器对外销售盗版软件并提供配套服务,四年多时间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在业务经营中发现,市场对某款畅销财务软件存在旺盛需求,便萌生了破解正版软件、借助盗版牟取暴利的想法。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获取破解技术,对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财务软件实施破解,把破解后的软件程序部署到公司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打造可供外部客户访问使用的盗版软件服务源头。
为实现非法利益变现,张某以公司名义,面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有软件使用需求的多家企业定向推销盗版软件,以软件实施费、维护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受正版软件定价较高、盗版售价低廉的利益诱惑,不少企业心存侥幸,购买使用这套侵权软件。
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张某对外传播的盗版软件与权利人正版软件中的相同文件,占盗版软件文件总数的98.99%,占权利人正版软件文件总数的99.74%,近乎完整复刻原版软件,严重侵害软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扰乱正常的软件市场经营秩序。
2025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全面梳理核查涉案企业工商档案、资金银行流水、软件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全链条证据,精准厘清破解、复制、网络传播发行的完整行为链条,查实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借助信息网络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从中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本案违法所得达30.59万元,达到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定罪标准,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从轻量刑情节,依法提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并于2026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