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媒体人关注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传统媒体报纸刊发的热点评论文章,往往会被一些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网络转载,浏览量能高达上百万。然而,在网络转载中,虽然大多数媒体会同时标注首发报刊名称和作者姓名,但仍有个别媒体只署名首发报刊名称,或只署名作者姓名,甚至张冠李戴、篡改署名。“流量为王”虽是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之一,但不能凌驾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之上,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的版权秩序亟待进一步依法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注明出处。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只有报纸、期刊间的转载,适用法定许可,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其他类型的网络转载,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发射器”,而互联网不仅是信息传播的“集散地”,更是舆论传播的“放大器”。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抑或是自媒体等其他形式媒体,在对新闻作品进行网络转载时,都应当尊重权利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署名权。
规范标注原作者、作品名称与首发出处,本是新闻转载必须恪守的法定义务。今年7月底,中央网信办通报的自媒体违规标注典型案例,颇具警示意义。网信部门督促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违规账号3704个,纠正错标漏标短视频4.8万余次,其中有些自媒体账号以直接搬运或简单整合方式,发布国际时事信息,未标注信息来源,网民无法溯源信息原始出处。多地也出现类似侵权情形,部分自媒体等不注明稿件来源、原创作者,或采取隐匿、模糊形式处理稿件来源、原创作者,或肆意删节、修改传统媒体原创稿件。对原创媒体和创作者而言,这一现状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通过转载可大幅提高作品覆盖面、传播力;忧的是,多项权利遭遇侵犯。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份署名一份荣誉,一个出处更是一个责任。新闻作品“任意浏览”不等于“随便转载”,转载量大增固然可喜,但转载署名规范更难能可贵。保护署名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原创,内容传播方能行稳致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健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早在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2017年6月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样要求,转载新闻应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此次修订,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举措,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明晰出版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破解行业固有版权难题,提供更为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就是一堂直观的法治公开课。近年来,全国法院陆续公布多起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案件。这些案例的意义在于划定清晰的转载法治红线:互联网时代,“拿来主义”要不得,随意裁剪、篡改署名的转载更行不通,网络转载必须依法规范。
规范新闻作品网络转载,需多方协同,才能真正实现每一篇作品有源可溯、每一位作者名实相符、每一个出处有据可查,在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之间实现良性平衡,守护原创新闻的持久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