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是其拍摄照片、视频的作者,著作权依法归作者享有。
●部分赛事主办方通过票务规则,与观众约定现场拍摄内容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安排。
●赛事商业价值越高,媒体权利开发越充分,对观众使用赛场内拍摄照片、视频的限制越严格。
●以增加粉丝量、投放广告带货、获取打赏等商业目的发布现场照片、视频,甚至以图片、视频方式直播比赛进程,属于赛事主办方严禁的商业使用行为——

与剧院、影院高频提示“禁止摄录”不同,观众现场观看体育比赛时,大多会在场内拍摄照片、视频,记录运动员的精彩表现和赛场内外的热烈气氛。然而,部分观众发布至社交媒体的赛场照片、视频,却可能因赛事主办方、持权转播商的投诉而被屏蔽、删除。那么,观众在比赛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版权究竟归谁?为什么要限制观众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视频?
观众原则享有,主办方可依约取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因此,观众自行选择拍摄对象、角度、构图和时机,其在比赛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通常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观众是其拍摄照片、视频的作者,著作权依法归作者享有。
基于各国著作权法允许对著作权进行转让或者许可,部分赛事主办方通过票务规则,与观众约定现场拍摄内容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安排。例如,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票务规则要求持票人将现场拍摄内容的相关权利转让给LA28等赛事机构,供其追究未经授权利用赛事内容的行为;如转让依法不生效,则调整为全球永久许可。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美国赛区票务相关条款则约定持票人向国际足联等主体授予在全球范围内复制、传播、改编等利用现场拍摄内容的永久、免许可费的许可。相比之下,中超等国内比赛的主办方,虽因赛场图片权益引发过系列纠纷,也有个案涉及观众现场拍摄视听内容的权益边界,但鲜有通过票务规则等方式,明确约定观众现场拍摄内容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事宜。
依法依约,保障持权方权益
赛事主办方限制观众使用其在赛场内拍摄的照片、视频,与赛事媒体权利等商业开发密切相关。图片商、转播商等机构大多要付出巨大成本向赛事主办方获取拍摄图片、转播视听节目的许可,再通过传播、分许可持权内容获取商业回报。通常情况下,赛事的商业价值越高,媒体权利开发越充分,对观众使用其在赛场内拍摄照片、视频的限制越严格。如果不限制现场观众使用其拍摄的图片、视频,甚至默许其对外转让、许可,则必然影响图片商、转播商的权益保障。为此,2022年6月修订的《体育法》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新增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例如,观众拍摄球员比赛照片,上传图库供他人付费下载;将比赛视频作为素材提供给商家制作广告,都应当事先取得赛事主办方等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除了前述法律保障外,部分赛事主办方通过票务规则进一步限制观众使用拍摄内容。例如,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和残奥会票务规则除了约定观众转让相关权利外,还明确限制观众仅可以在非禁拍、非限制区域为个人和非商业目的拍摄、录制现场内容且仅限于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分享;国际足联的票务条款则仅允许持票人在其个人网页、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非商业内容,或者与亲友分享,但不允许直播。在赛事主办方的维权实践中,观众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户发布少量现场照片、视频,通常不会被投诉,而以增加粉丝量、投放广告带货、获取打赏等为商业目的,连续发布现场照片、视频,则属于赛事主办方严禁的商业使用行为。
综上,即使观众依法享有其在比赛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的著作权,对这些内容的利用也受到相关法律和主办方规则的限制,不能随意传播,更不能擅自用于商业目的。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顶级赛事主办方在观众现场拍摄内容的版权归属、使用限制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值得其他赛事主办方,尤其是国内赛事主办方学习,甚至可以移植、推广到演唱会等其他大型文娱活动中。笔者认为,随着智能手机等随身设备在拍摄、剪辑、传播等方面的技术能力不断提升,越是高关注度、高参与度的社会公共活动,越需要重视观众拍摄内容的版权归属和使用限制,从而更加全面地保障此类活动的媒体传播(版权开发)价值。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沈涵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