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版权局
公开征求《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草案)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版权管理、保护、运用和交易能力,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版权局起草了《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3日至6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版权处)。
联系电话(传真):027-68892560
电子邮箱:115063108@qq.com
湖北省版权局
2024年6月3日
《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全省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是指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省重点版权产业园区、版权产业集聚地、重点版权单位设立的版权社会服务网点。
第三条 版权服务中心(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省市联动、分级架构、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考察授牌、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省版权局负责全省性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
各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性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初审推荐以及市(州)以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审核授牌工作,并承担属地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省版权保护中心受省版权局委托承担业务培训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四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实行自愿申报,分级申请设立。全省性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由所在地市(州)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省版权局审核授牌;市(州)以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由各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授牌。
第五条 申报设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始终坚持党对版权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
(二)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且信用信息良好;
(三)有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及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且至少有1名3年以上从事版权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所在区域、单位版权产业发展状况,能为所在区域、单位的著作权人提供版权咨询、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信息查询等服务;
(五)重视版权工作,具有良好版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版权登记等工作;
(六)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全面完成。
第六条 申报设立版权服务中心的,申请主体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区域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或知名度;
(二)具有较大的版权产业规模或鲜明的版权产业特色;
(三)具备运用新技术开展版权管理、保护、运用和交易的能力;
(四)具备提供相关版权服务及开展相关版权业务所需的营业范围和从业资质。
第七条 申报设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申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所具备的条件及主要措施等内容);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各相关产业园区(基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申请。
申报全省性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经由当地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省版权局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申报市(州)及以下的,向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全省性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材料进行审核,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在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公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同意设立。
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州)以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及公示工作。
(三)授牌。经省版权局同意设立的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授牌为:湖北省+版权类别(或服务类型)+版权服务中心(或工作站)。
经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授牌为:ΧΧ市+版权类别(或区域、服务类型)+版权服务中心(或工作站)。
第九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在服务区域(单位)开展版权登记工作;
(二)在服务区域(单位)开展版权咨询、版权维权、信息查询以及版权存证、权属公证、作品推广、版权交易等服务;
(三)协助属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四)了解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相关活动;
(五)对所登记的作品及权利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作与管理
第十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一)有健全的版权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版权工作培训;
(三)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当地版权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主体名称变更;
(二)地址变更;
(三)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四)因主体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五)主体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第十二条 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扶持政策。对版权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各地版权行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点扶持:
(一)在媒体宣传、作品登记、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适时组织参加版权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或资金支持;
(四)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版权局将责令各市(州)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督促整改:
(一)对作品登记、维权等工作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的;
(二)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相关活动的;
(三)在版权服务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其版权服务中心 (工作站)资格:
(一)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申请表;
2、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附件1
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申请表

填报说明:
1.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性质分为“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
2.申办条件应说明建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主要目的,拟开展的主要工作,设立专兼职版权工作人员,提供的必要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等情况,承诺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接受当地版权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附件2
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本单位(单位名称) 申请设立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并作以下承诺: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湖北省版权服务中心(工作站)管理办法》要求,自愿从事版权公共服务工作,接受属地版权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省版权局的业务指导,积极承担版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为服务区域的著作权人提供专业的版权咨询、版权登记、版权信息存证查询、版权宣传、版权交易等服务;保证每年作品登记数量保持增长态势。
四、了解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为版权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并配合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相关活动。
承诺单位:
签字/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