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著作权制度确立及发展
越南著作权保护制度始于1986年颁布的《著作权保护法令》,其后在1994年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而随着1995年10月越南《民法典》的制定,该部法律被废除。
越南现行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制度相关法律为《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越南于1995年、2006年和2015年颁布《民法典》,其中1995年和2006年《民法典》第六编“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做了概括性规定,涵盖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转让等原则性规定。而涉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内容的进一步具体规定则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中予以明确。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为了遵守越南加入TRIPS协议的法律义务及履行《美国-越南双边贸易协定》中所作的承诺。著作权及邻接权相关的具体规定分别位于总则、著作权及邻接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编。2009年越南对《知识产权法》作出补充修订。之后,为了履行其于2019年签订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FTAs),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再次于同年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的修正案,即《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于2022年6月16日由越南国民议会通过,2022年《知识产权法》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二、著作权及邻接权制度核心内容
1、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主体
越南的著作权保护主体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具体包括:越南的组织和个人;作品首次在越南发表但尚未在其他任何国家发表其作品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作品在其他国家首次发表之日起三十天内在越南发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作品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在越南受保护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邻接权保护主体包括表演者、表演所有者、音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
2、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属于以下类别的任何一项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
(一)文学和科学作品,教科书,教材,以及以书面文字或其他文字表示的其他作品;
(二)讲座、演讲、和其他演说;
(三)新闻作品;
(四)音乐作品;
(五)戏剧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通过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
(九)建筑工程;
(十)草图、平面图、与地形或科学作品相关的地图和图纸;
(十一)民俗和民间艺术作品;
(十二)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和
(十三)演绎作品。
总的来说,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越南著作权保护制度还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也作为保护的客体。
依据法律规定,在不损害相关著作权的情况下,邻接权保护客体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及载有节目的加密卫星信号。
3、著作权权利内容
越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作品命名权、署名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则包括创作演绎作品权、展览权、复制权、向公众传播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通过有线、无线方式向电子信息网络或其他技术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出租影视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邻接权亦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对于表演者而言,人身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其表演形象完整且不受歪曲的权利。对于表演投资者而言,财产性权利包括将表演录音录像、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其已录制在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表演、通过直播和其他方式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以及将表演及表演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其享有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其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及复制件的权利。对于广播组织而言,其享有广播或转播其广播节目、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及将其广播录制及复制的权利。
4、著作权及邻接权登记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登记应向越南国家版权局(Copyright Office of Vietnam)提出,实践中从提交日至授予著作权登记证书需要几周时间。为了更好的保护其著作权,通常建议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因为著作权登记将使得著作权所有人能够有效地实施其与创作相关的权利。在发生争议或侵权时,登记的事实能够为著作权所有人提供权属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或登记信息公布于http://www.cov.gov.vn/tra-cuu-nien-giam)。这一初步证据符合主管当局受理案件的要求,且不须登记著作权持有人严格证明其对作品享有权利,相关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被控侵权人。此外,著作权登记信息和登记证书可用于商业目的,如用于广告,以便帮助作者和著作权人将其创作进行商业化利用。
5、权利主管机关
越南对于知识产权采取专门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越南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属的国家版权局主管著作权及邻接权事务。除此之外,各级法院、检察院、市场管理机关、海关、警察机关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均有权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6、著作权的保护程序
权利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控告或者海关保护程序。
在越南,著作权人在遭遇侵权时较少通过刑事控告方式维护权利,但若对侵权行为施以刑事处罚,则最为严厉有效。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最高10亿越南盾(约合42,600美元)的罚款和最高3年的监禁。对于法人实体,刑事处罚可能高达30亿越南盾(约合128,000美元),或者可能包括暂停其运营6个月至24个月。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中必须明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亿越南盾(21,300美元)。除民事诉讼外,权利人还可以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例如停止表演歌曲或销售产品的禁令。民事诉讼必须自受害者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年内提出。
近些年,行政查处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越南数量有所增长。实际上,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最常通过行政投诉来维护其权益。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既节约成本又具有较高时效性,是在越南尽快处理正在进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最佳选择。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不同政府机构可能会参与到行政制裁活动中,如越南竞争管理局、越南海关或科学和技术检查局。这些机关可以决定制裁,如处以罚款、正式通知令、吊销营业执照或没收和销售侵权商品。
就海关保护方面,在越南禁止侵害著作权的商品出口或进口。海关有权力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和没收侵权商品。海关亦可在某些案件中启动刑事制裁措施。
三、越南著作权制度近期的发展
如上所述,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法》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其中针对著作权及邻接权规定的变化和补充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关于确定著作权及邻接权所有人(权利持有人、作者、表演者)更加具体的规定;对著作权的人身权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修改部分规定;
2、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署名的个人和组织推定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若无相反证据),即首次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署名推定原则;
3、修改并简化著作权及邻接权登记程序及关于重发、修改及终止著作权和邻接权登记证效力的规定;
4、修改和明确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情形)和豁免(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形)的规定,以平衡权利人,将作品商业化的个人/组织之间以及公有领域作品之间的利益;
5、首次规定中间服务提供商对在线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受“避风港”规则保护的情形。
具体到针对著作权人身权规定的主要有变化涉及以下内容:
1、关于作者身份和合作作者身份的定义
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3条首次定义了作者身份和合作作者身份。具体来说,它规定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只有两个以上的创作者直接创作作品,且他们对作品的贡献被结合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合作作者才被认可。明确规定不承认那些支持、发表评论或为他人制作作品提供材料的个人的作者身份或合作作者身份。此外,2022年《知识产权法》规定:如果作品由可拆分部分组成,在不影响其他合作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每一部分内容可以单独使用;对于合作作者创作的作品行使人身权和财产权时,则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2、著作权人身权的范围
人身权是非物质性权利,受2005年《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人身权包括4项专有权利:
(1)命名作品;
(2)在作品中使用真名或假名,在作品发表或使用时提及真名或假名;
(3)发表作品或授权他人发表;
(4)为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反对任何损害作者荣誉和声望的任何形式的更改、毁损、扭曲或其他修改。
除了发表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转让和保护外,其他三项人身权利受到永久性和不可转让的保护。而2022年《知识产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将该作品命名权的权利依约定转让给作为财产权受让人的组织或个人。另外2022年《知识产权法》重新定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如修订后的第19.4条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条文规定添加了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的规定,旨在解决与财产性权利,特别是与演绎作品创作权的潜在冲突,以期更好的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
3、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的限制
演绎作品创作权是在有限期限内受保护并可转让的六项财产性权利之一。之前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演绎作品只有在不损害用于创作此类演绎作品的原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才受保护。2022年《知识产权法》首次在第19.4条中进一步规定,创作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演绎作品的行为必须得到作者的书面同意。
除了上述关于著作权人身权规定的总体变化之外,2022年《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进行了细化,新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实际,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