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唱多年的老歌《一剪梅》突然走红欧美。近期,国内短视频创作者“蛋哥”上传了一段自己在雪地中演唱《一剪梅》的片段,却不想勾起了大量海外网友的兴趣。他们将《一剪梅》传播到海外短视频平台,并用翻唱挑战、鬼畜剪辑等方式进行网络狂欢。
炼就网络“神曲”,背后离不开版权这个指挥棒。如2012年横空出世的《江南style》,仅用6个月的时间就打破记录,成为互联网历史上第一个点击量超过10亿次的视频,引发了大量的二次创作,这与其权利人开放版权,鼓励传播与二次创作是分不开的。当然也有“神曲”通过严格的授权,不仅让权利人获得丰厚回报,也实现了推动作品广泛传播的目的。目前,音乐作品《一剪梅》相关版权方并未就传播、翻唱等行为表态,但未雨绸缪,厘清相关作品版权,可帮助各方合理使用作品,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梳理作品版权,还有助于版权方更好地运用版权炼就“神曲”,推动更多华语音乐“走出去”。
网友能否想唱就唱?
作为一件音乐作品,《一剪梅》的词曲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通常情况下,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蛋哥”唱《一剪梅》并上传至网络,其目的主要是欣赏,主观上并无盈利目的,也没有影响到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在此语境下,“蛋哥”唱《一剪梅》并上传至网络并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随着相关视频的广泛传播,“蛋哥”积累了大量粉丝,而后“蛋哥”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演唱《一剪梅》,此时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因为此时“蛋哥”的演唱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要件。
同样作为翻唱者,国外网友演唱这首歌是否需要获得授权?来小鹏表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亦然。根据该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提到的作品在本同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一剪梅》在相关缔约国也是受到该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当然,合理使用也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的制度,因此外国网友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使用《一剪梅》也不构成侵权。”来小鹏进一步解释。
平台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传播网友翻唱版《一剪梅》需注意哪些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内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前审查,这主要是出于对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考量。来小鹏表示,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一件上传到其平台的作品进行侵权与否的认定,那么显然赋予了其过重的责任,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通常都规定了“避风港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关制度,即权利人发现网络平台上传播未经其授权的作品,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小鹏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逃避责任的借口,各国又规定了“红旗规则”,即侵权行为像迎风招展的红旗那样显而易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需要主动采取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该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来小鹏表示,“蛋哥”刚开始演唱《一剪梅》上传网络,视频平台不需要对其进行侵权与否的事先检查;如果该视频被广泛传播,上了“热搜”,那么此时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义务,并依法负有主动审查该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义务。
此外,来小鹏指出,“蛋哥”录制的《一剪梅》视频,可能构成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享有相关的权利,国外视频网站如果未经其允许,擅自传播其作品,则涉嫌构成侵权。他表示,视频网站传播相关视频通常都是出于商业目的,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今,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或者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会购买相关作品的版权,并授权给网络用户使用。来小鹏认为这种方式值得肯定:一方面,视频平台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可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视频平台将这些作品免费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可以增加其平台的活跃度,形成流量,从而使其从广告等其他方面获得收益。“当然,获得大量著作权授权本身并非易事,‘一对一’的许可谈判显然不适用于当前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我国可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视频平台可以获取‘一揽子’授权,从而提高效率。”来小鹏建议,对于部分确实无法获得授权的作品,视频平台应当严格执行“通知-删除”规则,避免自身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