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为主题的第三期浙知沙龙在杭州举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厦门大学教授龙小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等20余位知名学者、专家、法官、律师、业界代表和使用者代表参加,针对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损害赔偿数额以及诉源治理等问题开展了线上线下的热烈交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介绍,近年来,浙江法院涉KTV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批量诉讼间歇性多发,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受理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达到350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23%。对此,浙江高院及时进行了调研,并下发了《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从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要求严格审查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正确区分作品类型并降低赔偿数额。该《通知》下发后,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态势得以遏制,2019年下半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下降55%,2020年以来,在整体知产案件数量呈负增长的情况下,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降幅更为明显。但审判实务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诸如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破解这些难题,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诉源治理,浙江高院举办了这次沙龙,希望能够集思广益,共谋成长。
沙龙围绕如何确定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数额、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源治理等话题展开。王迁认为,对于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音乐电视(MV)仅为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在MV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因KTV使用的是制片者享有著作权的MV作品,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需要以MV的制作是否经作者许可作为区分判断的标准,如果经过作者许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享有诉权;如果未经作者许可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对于损害赔偿,因KTV经营者没有能力去判断曲库中的每一MV的制作是否都已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音集协原本就应将收取的许可费中的一部分分配给音著协,如其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的,音乐作品权利人很难获得赔偿,而应当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获得相应报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为认为,著作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让市场回复到没有侵权时的状态,客观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对于音集协和小权利人作为主体的案件需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作为原告的案件,如果结合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功能、地位、使用方式等能够证明KTV业主使用了音集协全部歌曲的,在有其他已缴费KTV经营者许可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进行判赔。小权利人为原告的案件,因为KTV使用者侵权的仅为公证的歌曲,故可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每首歌曲的赔偿数额。
周亚平则认为,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使用者用得起作品,让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变得可以有效行使,通过海量的聚合效应,让单点单个作品的微小价值成为作品整体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权利在卡拉OK市场合理的变现,因此正是由于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特殊的使命,只要使用者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法院应该优先适用许可使用费标准。在诉源治理方面,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音集协在2019年度实现版权许可收费2.91亿元,管理成本下降到25%,权利人分配版权使用费收入实现了翻番,还试点建立大数据平台,与各大互联网公司也进行了沟通与协商,使各种信息完全透明化,都是有效解决集体管理在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措施。
此次沙龙聚集了各方代表,集中讨论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多个维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增加了法院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使用者、行政监管部门各自不同诉求的认识,对于推动诉源治理,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版权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了的智慧和力量。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组织浙知沙龙活动,每期均选择与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邀请各方代表进行讨论交流,通过对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判,展示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特色与实力,为浙江法院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窗口建设提供智慧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