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新
6月16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指导,由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主办,由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主办的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武汉召开,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的近200位嘉宾参与了本次论坛活动,共同探讨版权产业发展和保护的相关问题。会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新作了《“剧本杀”作品权属认定问题探究》的论述。湖北版权保护协会对其讲话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剧本杀”游戏起源于西方的派对游戏“谋杀之谜”,系集知识属性、心理博弈属性、强社交属性一体的娱乐项目,深受年轻群体的追捧与喜爱,近年来已迅猛发展为一种新兴行业,市场规模已高达数百亿,经营“剧本杀”门店已超30000家。随着“剧本杀”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案件逐步增多,包括合同、权属和侵权等纠纷类型。本文主要就“剧本杀”作品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发“剧本杀”作品权属争议的根本原因
“剧本杀”游戏的基本玩法是玩家在游戏主持人的组织下,首先抽选各自在剧本中的角色,并研读、揣摩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性格、人物关系等,了解熟悉故事背景,为沉浸式进入剧情做好准备;接着,玩家在游戏场景中搜索案件线索并交流讨论,根据所发现的蛛丝马迹推演、猜想案件发生过程,逐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然后,通过数论投票或相关环节,找出真正的凶手,还原案件真相、查出作案动机;最后,由游戏主持人公布答案,并回答玩家的提问,整场游戏结束。为此,作为“剧本杀”实景游戏核心的剧本,不仅需要描述故事背景、案件经过、情节线索、谜题环节、游戏规则,而且需要对平面布局图、灯点设计图、场景效果图等作细致说明,甚至还要对场景内的各种道具和物品摆放、机关设计、光电效果、背景音效以及非玩家角色表演有关的表情动作台词等进行编排。“剧本杀”剧本内容的实景性、综合性、交互性,决定了该剧本的创作任务仅凭个人难以独立完成,需要多人参与,并经多次测试修改方能完成。正因为相对一般文学作品创作,“剧本杀”剧本的创作需要执笔人、测试人、场景提供人等多方参与,这为后续权属争议产生植下祸端,上述诸方均可能主张其因参与创作过程理应成为著作权人。
二、不同创作途径下“剧本杀”作品的权属认定
作品的创作途径通常有独立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等四种形式,由于独立创作、合作创作作品的权属规则清晰,分别由独立创作人和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争议或争议较少,本文不作深入探讨,主要针对职务创作和委托创作作品权属问题作具体分析。
(一)职务创作作品的权属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为创作者的员工享有,单位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由单位享有,作为创作者的员工只享有署名权。由于游戏经营者委托其员工创作的“剧本杀”作品,既不同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需要借助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也不属于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由员工创作完成的“剧本杀”作品通常应归类为一般职务作品。若单位和员工对“剧本杀”作品权属作出约定,应从其约定;若单位和员工未作出约定,则由作为创作人的员工享有著作权。
职务作品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创作人员须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创作。例如,“剧本杀”游戏门店的出纳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创作了剧本,该剧本就不能认定为是职务作品,因为创作剧本不是出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认定
通常情况下,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之规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归受托人”的规则予以确定,作品权属较为清晰。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委托人忽视上述规定,对外委托创作过程中未约定作品权属或约定不明,甚至未签订委托合同,从而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当然,并非当事人未约定,委托人的利益就完全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之规定,通常作为委托人的游戏运营方可以在不享有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在门店经营中免费使用委托创作作品。
特殊情况下,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会比较复杂。例如:案例1. 作为委托方的游戏经营者与作为受托方的写手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但未依约向写手支付劳务报酬。此种情形下该作品是委托创作作品还是受托方独立创作作品,该作品权属如何确定,委托方能否免费使用该作品?案例2.作为委托方的游戏经营者与作为受托方的写手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作品权属,写手完成了大部分创作任务,游戏经营者参与或独立撰写了部分人物脚本。案例3.作为委托方的游戏经营者与作为受托方的写手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写手,写手完成了大部分创作任务,游戏经营者参与或独立撰写了部分人物脚本。案例2、3中,双方因为权属问题诉至法院,受托方主张该作品系委托创作作品,其著作权依法由其独自享有;委托方主张其并非单纯委托,而是实际参与了作品创作,其是共同著作权人。此种情形下,该作品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个人认为,对于案例1的情形,基于双方存在的委托关系并未因委托方未支付报酬而解除,仍应认定作品系委托创作作品,委托方仍可免费使用,但应承担支付报酬的约定义务;若受托方向委托方有效送达了解约通知书或提起解约之诉并获支持的情况下,双方委托关系解除,作品则宜认定为受托方独立创作作品而非委托创作作品,委托方当然不可免费使用。对于案例2的情形,不可机械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作品权属。综观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的取得通常有原创取得、法定取得和约定取得三种方式,优先等级顺位为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和创作取得,即作品的权属在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应归属创作人。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应限定为受托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不应包括委托方参与创作或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为此,对受托方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在无权属约定的情况下,作品权属依上述法律规定应归受托人;对作品分别由受托方和委托方独立创作部分组成,若两部分均可独立成为作品,应由两方独立享有著作权,反之则应由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具体份额可由双方再行约定。对于案例3的情形,由于双方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已事先约定作品权属归受托方,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约定取得优先于原创取得的规则,即便委托方实际参与了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仍应由受托人独自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