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再次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也为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原告某教育咨询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编程教育的机构,其制作的编程加工视频教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被告田某却未经授权,将自己购买的该视频教程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遂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赔偿款500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被告田某认为自己销售金额仅500元左右,而且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已经及时下架有关视频,不应当认定为侵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基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通过这起案件,希望广大群众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传播、销售他人作品,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自己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