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永庆坊·名家访谈”系列第十五期活动在广州荔湾珠江钢琴创梦园举行。本期活动以“民间文艺版权:引擎驱动文化创意赋能老城新活力”为主题。
活动特邀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开忠担任主讲嘉宾,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文化遗产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邓尧担任嘉宾主持。
2024年9月,广州市荔湾区入选国家版权局2024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地区,是全国获此荣誉的12个区县单位之一。荔湾区委宣传部正式聘请胡开忠担任“荔湾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顾问”,未来他将为荔湾区的区域版权保护与非遗活化提供专业指导。
民间文艺是非遗的一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艺作品有何区别?胡开忠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源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它是承载人类过去记忆与创作实践的一些东西,比如民间文艺、人类语言、中草药等传统知识、古代遗迹、民俗节日仪式等,这些都是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人类记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对人权和生存权利的保护。”胡开忠表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用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部门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给予扶持奖励,如果有人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公法保护路径。

何谓民间文艺?胡开忠表示,民间文艺是由居住在一定地域的土著群体,由他们集体创作的、世代相传的、不断变化的,与传统文化相关的民俗。它范围较大,除了包括文学、艺术、歌曲、舞蹈等作品之外,还涉及一些语言、部落名称、建筑风貌等,“总体而言,民间文艺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要小。”
胡开忠提到,民间文艺在表现形式上类似作品,由此延伸“民间文艺作品”的概念。民间文艺作品包括四类,一是口头形式作品;二是通过音乐形式反映的作品;三是通过动作表现的作品,如舞蹈等;四是通过有形形式反映的作品,如牙雕、玉雕、木雕、广彩、广绣等,能体现与传统文化相关。
“民间文艺作品保护有其复杂性。”胡开忠说,民间文艺作品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类是古老的原生态的民间文艺作品,比如精卫填海、阿诗玛等,这些民间文艺作品流传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保护期限难以确定;创造这些作品的权利主体也难以认定,而且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断发生变化。另一类是在古老的民间文艺作品基础上创作的延伸作品,比如将阿诗玛拍摄为电影作品;以代代相传的非遗技艺为基础创作的作品等。
胡开忠表示,对民间文艺作品开展版权保护工作,首先要厘清古老的民间文艺作品和延伸性的民间文艺作品,以及它们与现代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版权保护,除了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协调,也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协调,私法和公法的相互配合。
“民间文艺作品是非遗的组成部分,非遗作品不可避免地是基于古老的民间文艺作品创作而来。”胡开忠以郭颂被赫哲族后人状告《乌苏里船歌》案件为例,提醒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如果是基于古老的民间文艺作品,要清晰标明其来源和名称。
胡开忠提到,保护我国民间文艺作品至关重要,“目前出现了不少国外‘掠夺’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案例。比如《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的配乐由美国人创作,他把中国大量的传统音乐改编后,变成了自己创作的歌曲。在电影放映中,也没有标明使用了中国的民间文艺作品。又如美国电影公司把《花木兰》拍摄为动画片和真人电影,同样没有标明是源于中国的民间文艺作品,反倒赚中国的票房。”
非遗传承人应重视自己的著作权
如果非遗创作沿用数代前辈流传的样式,何以界定样式使用的合法性?胡开忠表示,比如鱼灯、风筝等样式作品已经是长时间使用且被公开使用的,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原则,这些作品可以算是公有领域。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等于个人可以肆意占为己有。”胡开忠提醒,如果利用公有领域作品登记为个人版权,这是不恰当的做法;如果注册为个人商标,并产生不良影响,那么该商标会被撤销。
对于非遗传承人而言,为何要重视著作权?胡开忠表示,如果非遗传承人在创作作品时,是在前辈积淀的民间文艺作品基础上加以创新,加入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且创作具有一定艺术高度,这些作品的创新部分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对于独立创作的部分,非遗传承人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只有认定了版权,后续如果受到侵犯,才有明确作品保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