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文旅融合步伐加快,但也带来了版权问题。本文作者梳理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对文旅从业者规避侵权风险有所帮助。
近年来,我国文旅产业蓬勃发展,从“观光经济”向“体验经济”迅速转型,沉浸式创新场景、IP衍生品及VR、XR数字文旅新业态不断涌现,相关版权纠纷也呈现出高频化、复杂化、多元化特征,这反映出文旅产业在创意策划与版权保护之间“两手抓”的重要性。笔者结合近年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梳理出当前文旅产业需重点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希望文旅从业者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推动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文旅娱乐场所应重视版权授权
某公司因仿建河北省秦皇岛市网红打卡点“阿那亚礼堂”被诉。近期,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诉侵权建筑几乎1:1复刻了阿那亚礼堂,侵害了阿那亚公司建筑作品著作权,判决被告拆除被诉侵权建筑。无独有偶,吉林省某景区将王某创作的106幅百家姓图腾刻入石林,辩称“是基于公共领域的姓氏文化进行再创作”,被判决移除并赔偿16万元。这些案例说明文旅项目如果不尊重版权,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共空间表演的版权风险较为隐蔽。例如,在苏州某公司被诉《寻找牡丹亭》演出侵犯上海某公司著作权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案作品尽管以中国传统表演形式为基础,但融合了现代色彩的元素,具备独创性表达且具有文化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应作为非传统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被诉侵权表演侵害了上海某公司对《寻找牡丹亭》表演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被判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23万元。该案提醒文旅公司,对经典文化 IP的改编、演绎,需区分“公有元素”与“独创性表达”。若使用他人作品,需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获得合法权利,尤其需要注意音乐、剧本、舞蹈等作品权属,避免侵犯版权。
沉浸式体验业态需全链条保护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景区等实境娱乐方式,是文旅消费的新增长点,也是版权全链条保护的新领域。在上海“Max豆幽幽伯爵”案中,被告门店开设的三个主题游戏,在情节设置、演绎方式、机关道具布局等关键点与原告的三个原创主题存在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定,实景互娱剧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戏剧作品”,实景互娱游戏本身属于“对戏剧剧本的表演”,因此被告构成侵权。在沉浸式文旅景区领域,此类纠纷并不鲜见。例如某沉浸式景区使用了唐风市井沉浸式主题街区——长安十二时辰的舞台设计、美术置景、商业模式等创新元素,涉嫌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沉浸式体验行业需建立版权保护机制:一是原创剧本、美术设计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证明材料;二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归属;三是注意收集文字、图片、视频等侵权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 VR、XR、虚拟人等新技术在文旅市场的推广应用,版权纠纷也呈现出新形态。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VR动感剧场中央管理系统侵权案”就具有代表性。原告桂林某文化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文旅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其 VR剧场管理软件,并捆绑硬件销售给文旅景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该案厘清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作为软件使用者的景区,若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支付合理对价,而且没有专业能力识别盗版,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方作为专业企业,应对软件授权链条尽到审查义务。
虚拟人领域的版权争议更为复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虚拟人 Ada形象用于培训课程宣传,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人静态形象构成美术作品,使用 Ada形象的相关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判赔12万元。
文旅企业开发虚拟人导游、VR/XR互动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技术开发项目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二是对原创虚拟人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明确“形象-视频-应用”全链条版权归属;三是与技术服务方签订知识产权兜底条款,约定侵权责任追偿机制。
IP保护跨领域延伸
旅游纪念品销售中,IP衍生产品的侵权问题屡屡发生。河北省衡水市某集市上,有小微商户摆摊销售盗版Labubu玩偶,号称纯手工制作,被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贵州省遵义市某食品店销售侵权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钥匙扣,被给予行政处罚。云南省西双版纳“大象与大金塔”冰箱贴侵权案,更投射出小微店主“低成本侵权”现象——原告的原创美术作品被某摊主仿冒销售,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该摊主仍继续批发侵权产品,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2.5万元。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治理:一是建立 IP授权便捷模式,IP权利方可通过国家级版权交易平台进行挂牌授权,解决权利许可使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推行“小额授权机制”,降低单款 IP衍生产品的年度授权费,削低小微商户合规成本;三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文旅产业是“眼球经济”,热映影视作品常能为文旅项目导流。因此,文旅项目蹭热点、搭 IP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狂飙》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游戏公司在其游戏中,直接使用“高启强”等《狂飙》电视剧中角色名称、人物形象、道具、宣传语等。法院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类似案例在文旅行业屡见不鲜,如国内多个景区推出“盗墓笔记探险路线”,被指涉嫌侵权。
这些案例揭示了文化 IP保护的“跨领域延伸”趋势——知名 IP的保护范围不限于原领域,文旅产业的商业使用需获得专项授权。文旅企业开发主题项目时,需要核查 IP权属,明确使用范围与使用期限,并留存授权链条证据。
综上所述,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既要尊重创意价值,也要加强版权保护,把版权治理渗透到文旅项目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文旅企业在防止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加大自身版权资产管理力度,为打造爆款文旅项目、讲好文旅故事奠定坚实的版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