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智技术加速演化的背景下,知识生产日益呈现跨媒介叙事、分布式协作、参与式创新等时代特征。社会文化生产的主流范式由以专业创作者为中心的“静态原创逻辑”,跃迁至以使用者普遍参与为特征的“动态再创逻辑”,并不断冲击传统著作权制度的诸多理论预设与制度预判,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其中代表。作为一项对抗“歪曲篡改”的著作权人格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旨在维护作品表达的完整性和纯正性,以保障体现在作品中的作者的思想、感情、精神和人格利益。然而,其固有价值定位、规范逻辑与协同创作、开放演绎的文化实践模式之间呈现出愈发深刻的内在张力。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
再创界限日益模糊
伴随知识生产结构的深刻变革,超越乃至颠覆作品原始思想内核的演绎与再创,日益成为文化创新的重要路径与活力来源,传统意义上的“歪曲篡改”与“转换性创新”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日益模糊。
在传统PGC(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即专业生产内容)主导的文化生产格局中,创作资源与话语权高度集中于专业创作者与传播者,作品被普遍理解为作者思想情感的载体,其完整性往往通过对原作结构与立场的忠实接受来维系。公众表达对作品与作者的情感多体现为忠实性的“接受姿态”:通过追溯作者生平、兴趣、立场等背景信息,以期尽可能贴近和还原作者创作意图;而对作者原始表达的篡改乃至颠覆,则常被视为对作者人格与文化精神的冒犯与亵渎。
然而,随着文化生产格局从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产内容)进一步演进至 AIGC(AI Generated Content,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普通公众借助数智技术深度参与表达与再创的能力显著增强,其文化参与的角色从“理解者”转向“共创者”,对表达自由与身份建构的诉求日趋强烈。公众开始主动介入文本的意义生成过程,通过演绎、重构、拼贴等方式参与到文化意义的共建中。这种去中心化的创作实践,打破了作品意义由原作者单向规定的封闭结构,使文化文本逐步转向多元主体之间的动态协商产物。在这一转型中,公众的审美取向、社会关怀、媒介能力与文化身份等多重因素交汇融合,推动了文化系统的自我更新与再生产。协同叙事、持续演绎、价值链条和意义结构高度开放、动态生成与迭代演进成为时代创新的内在逻辑脉络。
从增益创新活力、促进文化繁荣的目标视角出发,突破原始价值表达边界的再创作形式,正日益成为时代文化创新的重要动力。譬如,国产动画电影现象级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主线情节、人物设定乃至价值内核方面均对《封神演义》进行了颠覆性重构。作品将原著中“灵珠转世”的正义象征重构为“魔丸附体”的悲剧宿命承担者,打破了封神叙事中二元对立的善恶评判框架,转向表现个体对制度性“原罪”的抗争及其获得自我定义权的过程。不仅重构传统角色的价值坐标,更通过视角、立场和叙事重心的转变,塑造出更符合当代观众情感共鸣与时代精神的表达形式。再如,类似的路径也体现在首部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中。该作品以《西游记》的神话母体为基础,融入阴谋论设定、反英雄叙事与复杂伦理张力,在视觉风格与叙事逻辑上与原著形成显著差异,同时在“意义建构”层面实现了新型的文化表达模式。这类改编实践依托深厚的传统文化资源,在技术媒介与市场机制的共同推动下,完成了经典叙事的当代表达,使原作在新的审美语境中焕发出生命力。这些成功的文化再创作案例表明,对原作价值内核的挑战乃至一定程度的背离,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经典的亵渎,反而可能构成一种立足于文化理解与时代表达的深度演绎过程,成为赋予作品新的意义、延展其价值链条的重要机制。
“人格要素”不断稀释
目前,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为作者人格外化”的哲学基础亦面临解释力的困境。一方面,数智技术的普及极大程度降低了创作的资金、时间乃至智力门槛,作品转向普通公众、甚至智能机器参与共创的智力劳动成果,强调其作为作者人格外化的解释力日益削弱。
与此同时,在协同创新主导的文化生产结构中,创作早已超越作者“自我表达”的单向过程,而是与社会环境、技术工具、公共资源等要素的持续互动过程,强调作品与作者人格的紧密依附性和控制权不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更不必说在“人机协作”的创作模式中,创作物产生的“人格要素”更被不断稀释,供人类理解的作品在机器学习的过程中被解构成为“去智力、去人格化”的数据集合,人工智能机械化地分析和处理作品中物质化的解构要素和特征规律,而作者的创作意图、思想情感、价值立场等鲜明的人格要素均悄然消隐于机器的吞吐之下。在可预期的未来,人类作者与智能机器的深度、普遍协作将日益成为作品创作的主流模式,在此过程中的创作意志与人格投射空间无疑将被显著压缩。传统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延伸的隐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逻辑,已难以准确映射当前的文化生产结构。
重新定位作品“完整性”
由此,当代的文化创造活动已逐步脱离围绕作者原初创作意图的“封闭性逻辑”,转而体现为一种动态“对话性”的协同意义建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品不再被视为封闭终结的表达成果,而是作为具有开放潜能的文化资源,往往成为激发后续创作与多元诠释的语义起点。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文化创作的时代情境中,原作者对作品原始精神内核和审美表达的控制诉求,与使用者的协同叙事的文化参与主张,难以被传统“权利-侵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所充分概括。作品的“完整性”与作品表达的“转换性”之间的关系,亦应当被重新定位识别。
一方面,作品完整权的正当性基础不应继续停留于“浪漫主义作者观”所强调的作者创作思想纯洁性与表达形态稳定性,而应回应当下文化表达结构的深刻转型趋势,认识到演绎性再创、意义重构等行为在知识生态中所承载的文化价值与创新势能。这意味着,在制度适用中应更加清晰地划定完整权的保护边界,避免将一切对原始表达的变更均视为人格侵犯,从而为具有显著创新增量和文化贡献的再创活动提供明确、包容的表达空间。
另一方面,也需正视信息泛滥、表达过载与意义失焦等“表达稀释”问题带来的反向风险。在内容持续生成、表达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当下,公众在文化消费与审美判断中愈加依赖于“可信任的表达锚点”,即来源可辨、精神内涵稳定、意义方向明确的文化标识物。在此语境下,作品完整权仍然发挥着建构文化秩序、保障作者人格识别与作品表达认同的基础性功能。因此,在表达自由与人格保障之间,亟须建构一种更具回应性、弹性与制度理性的平衡结构:既避免落入“绝对表达自由”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蚀,也防止“人格权至上”造成文化开放性与再创活力的压制。
总而言之,在“参与式创新”时代,应以文化参与权、表达自由与创新激励等公共价值为坐标,重新定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角色,既维护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合理诉求,又保障公共文化参与创新的生机活力,推动著作权制度向更协调、开放且富有适应性的方向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