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认定正某公司及笛某公司在商业楼盘中陈列仿制展览雕塑的行为侵犯了郑某的著作权。二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赔偿郑某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判项的基础上,新增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书面赔礼道歉两项内容。
该案作为艺术作品在商业场景中被侵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陈列近似雕塑引发纠纷
郑某系当代艺术家,其为美术作品“淋漓六号”(下称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系镜面形态的反重力雕塑,采用不锈钢材质,造型近似 S形且呈现螺旋形态,整体镂空,恰似水在瞬间飞溅、升腾、旋绕又被定格的动态轨迹,雕塑表面处理细腻、细节丰富。
2023年5月,郑某发现,北京市朝阳区某别墅区楼盘(下称涉案楼盘)中陈列有一座与“淋漓六号”在整体造型、曲线走向、主要分支结构及延伸分叉细节上高度相似的雕塑。
郑某认为,涉案楼盘的上述雕塑涉嫌抄袭,侵犯其著作权,遂于2023年9月分别向涉案楼盘的开发商正某公司及设计公司笛某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该雕塑、赔礼道歉以及商谈赔偿。
发函无果后,郑某将正某公司及笛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两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雕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就郑某提起的诉讼,正某公司及笛某公司并不认可。正某公司称,其根据笛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另行通过招投标确定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包含被诉侵权雕塑制作、陈列在内的涉案楼盘项目园林绿化整体施工,并出于对笛某公司专业能力的信任,未再审查被诉侵权雕塑设计的权属。笛某公司则称其未参与雕塑的设计,仅按照正某公司的要求,将正某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列入其中,笛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准确界定侵权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雕塑与涉案权利作品虽在色泽、雕琢精细度、比例、形态以及局部雕刻细节上略有差异,但在材质、整体造型、曲线走向、主要分支结构等方面基本相同,尤其是多处延伸和分叉细节的处理亦基本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确认被诉侵权雕塑属于对涉案权利作品稍加不具独创性地改动后进行复制,系在未经郑某许可的情况下复制而成,在公开场所陈列,且并未署名,侵犯了郑某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展览权。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定,正某公司作为涉案楼盘项目的开发商及设计工作发包人,自认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并安装了被诉侵权雕塑,但未对该雕塑的著作权权属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郑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和展览权。笛某公司作为专业的规划设计机构,在知晓并接触涉案权利作品的情况下,不仅在施工图纸中使用涉案权利作品的实物照片用于指示效果,还提供了包括尺寸、材质等细化参数,并标注“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以指导施工,且未向正某公司提示侵权风险,与正某公司形成了共同侵权的合意,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正某公司与笛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郑某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虽认定侵权成立,但未支持其关于销毁侵权雕塑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充分制止侵权、弥补人身权损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请求销毁侵权复制品的,原则上应责令销毁。该案中,正某公司、笛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应销毁的特殊情况,故郑某主张两公司销毁被诉侵权雕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正某公司、笛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郑某就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正某公司、笛某公司应当承担向郑某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项的基础上,判令两公司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书面赔礼道歉。
有效规避艺术品侵权行为
近年来,此类侵犯他人雕塑著作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专家表示,该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晰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特别是在侵权复制品处置和人身权救济方面的司法态度,有助于遏制低成本仿制艺术作品的行业乱象,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明确的行为指引。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兰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明确了“停止侵权”与“销毁侵权复制品”的适用差异。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停止侵权即可达到遏制侵害行为的效果,二审法院则明确权利人请求销毁侵权复制品的,原则上应责令销毁,体现了彻底制止侵权、防止损害扩大的司法理念。这一认定为类似涉及有形载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此外,该案判决凸显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该案二审判决强调,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承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
“该案判决也对房地产开发及设计行业提出了合规警示。”魏兰峥提醒,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作品使用方,对所使用作品的权属负有审查义务;设计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侵权风险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参与侵权设计或提供施工指导,将与使用方构成共同侵权。总之,相关企业在采购或使用艺术作品时,需严格核查权属证明,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授权,避免因疏忽审查或侥幸心理陷入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