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下载大量境内外影视作品,存储至U盘,随后通过其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的“XX数码影音”网店对外进行销售,以此牟利。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刘某某的居住地及经营场所查获大量用于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设备、包装材料及尚未销售的存有非法影视作品的U盘。经鉴定,其销售的影音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经调查,刘某某通过上述网店共计销售侵权U盘4460个,内含影视作品超过3.2万部,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非法获利3.5万余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邢台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