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受到启发,向先贤和优秀作品“致敬”无可厚非,但是应当依法、有度,切勿未经许可使用在先作品,也要避免搭借在先作品、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只有尊重在先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致敬——
此前某歌手的歌曲被指前奏和副歌均抄袭经典歌曲,该歌手则称并非抄袭,而是向经典作品致敬。近些年,由“致敬”引发的抄袭争议偶有出现,个别作品甚至因“致敬”而对簿公堂。那么,“致敬”一定侵权吗?“致敬”与“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不说明则难以关联,真诚致敬不侵权
电影《花样年华》在结尾致敬香港作家刘以鬯。导演王家卫在采访中坦言,电影《花样年华》的灵感源于刘以鬯以集邮术语隐喻平行人生的意识流小说《对倒》。角色周慕云的原型正是刘以鬯本人。电影观众如果不了解前述创作背景,完全不会将电影《花样年华》与小说《对倒》相关联。这种基于在先作品产生灵感,没有直接使用在先作品内容,也没有对在先作品进行修改、改编,如果作者不明确向在先作品、作者表达敬意,普通观众、读者很难将其与在先作品相关联的“致敬”,通常不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致敬是致敬者向被致敬者自愿表达崇敬之意的单方行为,并不需要被致敬者的同意,也无需在前后作品之间、作者之间以及相关观众、读者中产生精神层面的共鸣,也不可能是以未经许可使用在先作品的方式表达对在先作品、作者的“致敬”。
复用在先表达,重现式致敬涉嫌侵权
引发抄袭争议的“致敬”,往往是在后作者未经许可使用了在先作品中的经典桥段、标志性表达、特色内容。例如,在小说、剧本中再现在先作品的经典对白、特色情节,或是在美术作品、雕塑作品、建筑作品中复用在先作品的标志性特征、吸睛设计,抑或在音乐作品中融入已为听众广为熟悉的词曲段落。这类未经在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作品中复现在先作品独创性表达内容的行为,涉嫌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冠生园知名产品“大白兔”奶糖的包装纸设计是典型的美术作品。某公司在其蛋糕产品上使用近似的包装,并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前述未经许可使用在先美术作品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在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谓的“致敬”难以免责。
无复现易关联,搭车致敬也侵权
有一些对在先作品的“致敬”,虽然没有在其作品中直接使用在先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但却很容易将其作品与在先优秀作品、知名作者关联,很可能搭借在先作品、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自己作品的关注度,吸引在先作品的观众、读者,以及在先作者的粉丝前来购买其作品。例如,在一部武侠小说的封面、扉页、副标题、故事简介中,表达“致敬金庸大侠,再谱射雕英雄梦”;在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海报中,致敬在先知名影视剧,或者以在先影视剧的原班主创、续集、前传、姊妹篇、番外篇等噱头进行宣传。此类“搭车”致敬通常不会使用在先作品内容,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却不当利用了在先作品、作者积累的良好声誉和市场竞争优势,容易造成观众、读者的混淆和误认,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律没有禁止“致敬”,但“致敬”也从来不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理由,更不能作为避免侵权的有效抗辩。向先贤和优秀作品“致敬”无可厚非,但是应当依法、有度。向在先作品、作者“致敬”时,切勿未经许可使用在先作品,也要避免搭借在先作品、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只有尊重在先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致敬。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穆芊芊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