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到自己喜欢的“盲盒”款式,转而从网上购买部分商家拆封后转卖的确认款二手“明盒”,商家将“盲盒”转为“明盒”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二手“盲盒”转售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商家使用权利方官方图片销售二手正品“明盒”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间,深圳某文化娱乐公司(简称文娱公司)从多位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拥有上述玩偶形象作品的二次创作设计、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等衍生权利。此后,文娱公司根据上述作品开发出多个系列的盲盒玩偶形象,具备较大品牌影响力。
毛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盲盒潮玩专营店铺,2023年至2024年间,该店铺售卖大量从市场上买进的上述已拆封确认款“明盒”,商品链接显示的详情图均为该文娱公司的官方宣传图,且使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样,产品宣传图900多张、使用次数1600余次,销量超6000元。

文娱公司认为,该网店销售的商品并非直接从本公司购买,且未经公司授权许可销售,系假冒产品,属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使用本公司的美术作品形象和官方宣传图,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起诉要求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网店相关图片、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原告文娱公司对卡通玩偶形象设计了不同的背景、服饰、环境,制作成相应的海报、宣传画,融入了新的创作元素,与原作品的单一形象明显不同,形成了新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认定公司对新作品拥有著作权。毛某未经著作权人即原告公司的许可,在网店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完全一致的图片,侵害了原告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著作权人无权限制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原告公司以毛某所售商品并非直接购买自本公司,也并非全新密封为由推断为假冒商品,缺乏事实依据。基于此,在销售二手正品盲盒商品时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向消费者作合理说明并无不当。因此,原告公司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期间,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全部下架。综合考量涉案美术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文娱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文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首次合法销售作品后,权利人对该产品的控制权即告用尽,即著作权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盲盒在进入市场首次销售后便脱离“不确定性”,从而转化为普通商品,权利人即丧失对其后续二次流通的控制权。销售者在合法取得“盲盒”正品的基础上转售,本质上与一般二手商品交易无异,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正常表现,除非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独立的不法行为,否则仅以“破坏盲盒模式”为由限制正品转售,缺乏法理依据,还将不当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损害物权的基本权能。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市场竞争应当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重要目标,“明盒”这一交易模式满足了追求特定款式、注重性价比的消费需求,而对于偏好“不确定性”体验的消费者而言,仍可选择购买不确定的“盲盒”。这种市场细分不仅未损害消费者权益,反而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提升了消费者整体福利。
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为正常的市场交易留足合理空间,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共同维护健康活跃的二手交易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