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浏览器及搜索引擎著作权纠纷中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是近年来业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更大挑战。本文作者以短剧为例,从司法解释逻辑分析视听作品传播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认为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在视听作品传播中的法律评价,不宜脱离具体技术条件和传播事实作抽象判断,司法实践更应扎根于具体场景——
近年来,围绕浏览器、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边界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愈发频繁。尤其是在短剧等新型视听作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既有的责任认定思路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权利人期待平台在技术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承担更积极的侵权防控义务;平台则强调其服务功能的中立属性,认为责任不宜被过度前移。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非简单的立场对立,而是涉及司法解释方法、技术现实与市场结构的综合判断。从既有裁判实践和规范体系看,对平台责任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既缺乏制度基础,也难以回应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复杂现实。
司法解释的开放性
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形成逻辑,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并未试图通过抽象概念或统一标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作出封闭界定。相反,其在多个关键问题上采用典型情形列举的方式,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实质参与传播”等进行判断,仅提供方向性因素,而刻意回避给出确定答案。这种规范技术,并非回避争议,而是基于对网络技术快速演进和商业模式持续变化的现实判断。司法解释的开放性设计,恰恰体现了对技术生态动态发展的尊重与回应。
从审理实践看,这种开放式规定为法院保留了必要的裁量空间,使其能够结合作品形态、传播方式以及平台在具体案件中的行为,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和注意义务基础。可以说,司法解释本身已经预设了差异化处理的制度前提,而并非鼓励用统一标准覆盖所有情形。笔者在分析多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也深刻体会到,法院在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应知”时,往往并非机械适用条文,而是深入考察平台在具体传播环节中的实际角色与控制力。这种个案衡量的裁判思维,正是司法解释生命力的体现。
司法解释并未将“通知-删除”规则异化为机械的流程合规,也未将“红旗标准”简化为侵权显著性的视觉类比,相反,它要求裁判者必须深入具体场景:平台的技术架构是开放式索引还是深度缓存?其商业模式是否存在侵权的诱导?这些因素的组合在不同案件中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应知”图谱。
平台自身的特殊性
这一制度取向,在视听作品类型差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就传统电视剧、综艺节目而言,其权利主体相对集中,授权关系明确,传播路径较为稳定。在涉及此类作品的案件中,侵权内容的识别难度相对有限,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通常具有现实可行性。相关裁判在认定平台“应知”侵权时,往往正是基于这一传播状态展开论证。而短剧的传播生态显然不同。短剧制作主体分散,授权方式多样,传播节奏快,合法宣发片段、剪辑内容与涉嫌侵权内容高度交织。在这一场景下,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如果不加区分地套用涉及传统电视剧案件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很容易导致对合法内容的过度限制,甚至反过来干扰正常传播秩序。在短剧这类新型作品的传播中,尤其需要类型化、场景化的责任分析框架。
同样,在平台自身行为的判断上,司法实践也并未停留在形式层面。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并不取决于平台是否“提供搜索或浏览功能”,而在于其是否通过人为主动排序、推荐设置等机制,对侵权传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司法解释在相关条款中反复强调对行为实质的考察,而非对服务名称的判断,这一思路在近年的裁判中已经逐渐清晰,日益从“形式身份”转向“实质行为”。
在技术层面,差异同样不容忽视。随着技术不断演进,平台在内容传播链条中的角色呈现出明显不同:有的平台仅提供访问入口或传统的网络搜索服务,有的平台则通过缓存、转存或与存储服务形成联动甚至主动针对用户进行算法推荐,对内容传播进行深度介入。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形成平台可控的内容副本、是否改变原有传播路径,通常成为判断平台控制能力的重要事实基础。司法解释并未对技术细节作出封闭定义,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差别。因此,在评价平台责任时,必须穿透技术表象,审视其在实际传播中的功能与影响。
判断方法的多样性
浏览器与搜索引擎的法律定性,本质上是一个经验命题而非逻辑命题。它取决于技术细节的查明精度,商业模式的审查深度,以及产业结构的认知广度。从这一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通过类型化、情形化的规定方式,并未追求确定性的“统一答案”,而是为不同案件留下判断空间。这种制度选择,在当前视听作品形态持续变化的背景下,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浏览器和搜索引擎在视听作品传播中的法律评价,不宜脱离具体技术条件和传播事实作抽象判断。坚持差异化、个案化的分析路径,避免以简单标准替代具体分析,或许并非最省力的做法,但更符合司法解释的制度初衷,也更有助于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裁判规则。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平台责任这一充满技术动态与产业变迁的领域,司法实践更应扎根于具体场景,在流动的事实中把握责任的边界,以此推动技术与法律在发展中持续对话、共同演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