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会上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这里,分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对“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十——网络平台被判惩罚性赔偿的点评。

作者简介:黄玉烨,女,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专职研究员,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
目前,我国已经从立法层面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与有效震慑侵权者,实现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的深层战略目标。
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完成的“2024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0.06万亿元人民币,影视、出版等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6.37万亿元人民币。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然而,随着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和浏览器等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引起行政、司法和行业的巨大关注和重视。引导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和保护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强力威慑与预防功能。
在此背景下,2025年广东高院与重庆高院在快手侵害《德云斗笑社》与《长相思1》著作权案的二审判决中均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6000万与2900万的判赔,则超越了个案纠纷解决的范畴,彰显出“优化营商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时代背景下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价值取向。这将有效地促使侵权平台切实加强治理侵权问题,极大地鼓励著作权人安心创作,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精品内容。同时上述判决也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两个关键问题——主观故意的认定和基数的计算,提供了可供其他法院参考的认定方式。
在主观要件上,两案判决明确了间接侵权构成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学界与实务界曾对间接侵权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存有争议,但从法教义学视角看,《民法典》和《著作权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均未排除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第3 条第 2 款第一项也规定: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两案均有证据表明侵权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在《德云斗笑社》案中,平台官方账号直接发布侵权内容且怠于处理投诉,在《长相思》案中,面对权利人持续大量的发函预警,平台仍放任海量侵权视频传播。因此两案判决认定平台的间接故意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符合立法本意与司法政策的导向,亦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参考。
在损害赔偿基数的计算路径上,两案判决分别从许可使用费和侵权获利的角度进行了严密论证。广东高院将《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制作费4379万元和第二季制作费5462万元作为授权许可费的主要参照,并参考了《如懿传》《与凤行》等同类视听作品在热播期的非独占许可费标准,同时考虑到长短视频平台的差异,最终裁量确定以“制作费的一半”作为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独占许可使用费。随后,法院参考业界对于电视剧首轮热播期为2-5年的通说,将5年这一上限认定为综艺节目的首轮热播期,从而计算出第一、二季每年的许可费分别为438万元和546万元。最后,根据快手平台对第一季(侵权时长3.7年)、第二季(侵权时长2.7年)的实际侵权持续时间,通过“年度许可费×侵权时长”的公式,最终裁量性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3094.8万元。重庆高院则结合证据中所提供的平台自认的每位日活跃用户的使用时长和平均线上营销服务收入,构建了侵权获利=“用户每使用一分钟给平台带来的收入 × 侵权视频播放总时长 × 平台利润率 × 作品贡献率”的可验证算法模型,将原本抽象的流量经济价值转化为可量化的收入参数。两案判决关于赔偿基数的认定均契合法经济学中“剥夺违法获利”的矫正正义原则,丰富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工具箱,为解决长期困扰业界的“赔偿难”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未来,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主观要件认定标准的细化、基数计算方法的成熟、举证规则的完善,相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望迈向常态化运行,真正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制度利器。
附: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十
网络平台被判惩罚性赔偿
事例简介:202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快手侵害热播节目《德云斗笑社》(第一、二季)和《长相思》(第一季)著作权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快手存在明显过错且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快手)在节目热播期间通过其官方账号直接发布侵权视频,大量视频超过7 个工作日未处置,构成故意放任侵权。类似地,在《长相思》侵权案中,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函件465次,涉及侵权链接累计60599 条,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侵权视频超过1.2万条,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在损害赔偿的基数方面,两案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在《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中,法院以以涉案作品制作费为基础,结合影视作品的市场规律、热播作品版权许可交易惯例、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腾讯方6000万元诉请。在《长相思》案中,法院以用户每使用一分钟给快手带来的收入✖侵权视频总播放时长✖利润率✖贡献率,计算出快手公司违法所得,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2910万余元。
推荐理由:长期以来,实务界一直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认知,一些案件的判赔额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谈不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通过惩罚性赔偿、过滤侵权作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净化网络环境、支持原创有着莫大的激励作用,对我国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是大有裨益。但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平台明知侵权与应知侵权之间的界限、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平台承担过滤责任的可行性及适用范围、举证妨碍的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等具体法律问题,相关案件仍留下了巨大的探讨空间。这些讨论远超个案本身,涉及法律、技术、产业的交叉地带。在长短视频版权治理进程中,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机制,并与行业自治相结合,实现合作共治,将是构建健康网络版权生态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