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画作能否构成作品已引发诸多讨论,但生成这些画作所使用的提示词(Prompt)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给业界以思考。
原告公司认为其用于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AI画作的特定结构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指控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提示词生成并传播相似画作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被告则抗辩提示词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其使用的是平台公开资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提示词仅为对画面元素的简单罗列与常规组合,缺乏独创性表达,本质属于创作思想而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同时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其提示词,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使用平台提示词生成内容引纠纷
经梳理诉讼材料发现,原告公司系Midjourney平台某账号的实际使用方,该账号用于公司创作活动,供内部团队汇聚团队创意生成AI画作。2022年10月14日,原告公司通过公证保全固定了6组涉案提示词,这些提示词均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主要构图”的固定结构,如“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纸莎草手绘手稿+生物笔记+镜面对称”“新艺术风格+紫水晶宝石树+纸莎草手绘手稿+植物百科全书+中央构图”等组合,核心用途是引导Midjourney平台生成特定风格的插画作品。
2022年8月,原告公司偶然发现,二被告在小红书账号、某出版物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通过上述提示词生成的作品高度近似。经查,二被告使用的画作系通过读取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公开展示的提示词后,再次提交该平台生成。原告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画作,并赔偿取证费等损失。
原告公司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遂于2025年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侵权画作,赔偿其为维权支出的取证费等合理损失,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为支持诉求,原告公司提交了账号使用声明、公证保全材料、涉案画作对比文件、取证费发票等一系列证据,主张涉案提示词作为智力成果,具有特定表达形式和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否认侵权事实及原告公司的权利基础。二被告主张,提示词本质是用户与AI系统交互的指令,而非独立的创作成果,其功能仅为指挥AI作画,不具有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社会属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而应归于不受保护的“思想”领域。美国版权局亦明确提示词本质是传递思想的指令,不受版权法保护。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为词汇的简单拼接,属于有限表达,缺乏独创性。
二被告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声明无法证明邮箱与涉案Midjourney账号的唯一绑定关系,且账号未按中国信息网络平台规定进行实名认证,不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此外,原告公司未提供撰写提示词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创作合同,无法证明提示词系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且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二被告辩称,其小红书账号及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来源于Midjourney平台公开资源,任何用户均可浏览获取,并非通过使用原告公司提示词生成。原告公司指控的用于生成侵权画作的Midjourney账号并非二被告所有或使用,二被告从未复制、使用过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提示词,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二被告认为,涉案提示词属于公有领域内容,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根据Midjourney平台服务条款,用户默认放弃提示词相关权益,发布的提示词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即便提示词受保护,二被告的使用行为也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的描摹学习,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同时,原告诉请的取证费缺乏合理性和直接关联性,无法证明与该案公证行为相关,不应由二被告承担。
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受关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涉案提示词是否构成文字作品”“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首先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法院认为,虽然涉案Midjourney账号绑定法定代表人个人邮箱,但该账号系为完成公司创作活动注册,供内部使用,账号使用及产出均服务于原告业务需求,且原告当庭展示了账号操作过程与诉称内容一致,相关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在关键的作品认定环节,法院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核心要件,即需具备“独创性的表达”,且应区分“思想”与“表达”。
从独创性来看,涉案提示词虽包含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和内在结构,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其所选用的新艺术风格、纸莎草载体、镜面对称构图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宝石+动植物”的主题组合也属于常见创作手法,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即便原告对提示词进行了选择与编排,该行为更多属于鉴赏能力的体现,而非创造性智力投入,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
从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来看,涉案提示词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的罗列描述,本质是引导AI生成图片的指令,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即“想让AI生成什么样的画作”的思想本身,而非具体的艺术表达。只有通过线条、色彩等笔触描绘的具体画作,或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提示,才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法院同时强调,若将此类简短指令、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限制语言自由使用,导致语言资源过度私有化,同时制约AI创新生态发展,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立法目的。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既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提示词构成作品,也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实际使用了其提示词,涉案图片可通过平台公开渠道获取,将账号使用行为归于被告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