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破孩”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可谓一波三折,其诉讼过程虽然围绕被诉侵权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展开,但其核心争议焦点仍是实质性相似及判断标准的问题。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并生效。
再审法院明确了“公有领域过滤+独创性表达比对”的核心规则,即“小破孩”的整体造型、核心创意表达(如人物面部特征、肢体比例、风格基调)属于权利人独创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通用人物轮廓、基础色彩等公有领域元素,需在比对中先行排除。经庭审细致比对,被诉侵权图案在核心独创部分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超出合理再创作范畴,即便侵权方主张“在后授权”,亦不能规避其未经许可使用在先著作权的侵权本质,该授权行为不具有对抗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

知名IP形象遭商用 平台卷入纠纷
2003年3月,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荒公司)创作了“小破孩”系列美术作品,并于同年年底获得了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2年,拾荒公司发现广州市飞奈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奈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天猫平台开设的“飞奈车品专营店”中,擅自使用“小破孩”形象进行产品宣传,并生产、销售带有该形象的车贴等商品。拾荒公司认为飞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奈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并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主要是删除链接、披露数据)并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拾荒公司依法享有“小破孩”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飞奈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店铺展示、销售使用了与“小破孩”形象实质性相似图案的车贴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飞奈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图案来源于案外人创作的“屁孩92”系列作品,并已获得授权,与拾荒公司的作品有显著区别;被诉侵权图案在人物表情、发型、姿态、表达意境等方面与“小破孩”形象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飞奈公司还声称涉案产品销量极少且亏损,并称拾荒公司系利用批量诉讼牟利,非正当维权。
天猫公司则辩称自己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未直接参与商品信息发布或交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及时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并通知商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拾荒公司的主要诉求,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将涉案店铺内展示商品的图片中使用的图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分别与拾荒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比对,虽在人物神态、细节、姿势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等方面相似,以一般公众的视野来看,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从一审判决来看,其侵权比对方法强调“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相似”,以“一般公众视野”判断。

采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飞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天猫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与答辩,其主要争议存在于飞奈公司与拾荒公司两方之间,焦点在于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以一般公众的视野判断,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但二审法院采用了更为精细的“抽象—过滤—比较”方法,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与一般公众的整体观察角度不同,“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将涉案美术作品中的创作元素进行拆解。涉案美术作品为传统中国男孩女孩形象,其中头大身体小、女孩穿肚兜、男孩穿短裤等创作元素均属通用表现手法,属于公有领域的设计元素,在比对中应予排除。在排除这些元素后,重点比较剩余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法院认为,被诉图案在人物表情、发型细节、姿态以及所表达的意境上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整体视觉效果和内涵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在公有领域素材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在比对中需注意相同或相似部分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被诉侵权图案的上述表达均与涉案美术作品存在差异,使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不同,表达的意境、内涵也明显不同,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侵权判定标准,二者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飞奈公司不构成侵权,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拾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细微差别 不影响认定结果
针对二审判决,拾荒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综合了一审的整体观察法和二审的抽象过滤对比法,并关键性地查明了一项新事实:拾荒公司动画片中存在与某一被诉图案高度近似的具体画面。
该案再审判决展示了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复杂性。再审法院并未笼统地对所有被诉图案作出认定,而是综合运用了抽象过滤对比法和整体观察法,进行逐一、细致比对,严格区分了公有领域元素与独创性表达,同时强调了“整体视觉效果与意境内涵”的综合判断标准。
再审法院审理认定,拾荒公司作为“小破孩”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来源合法有效,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始创作底稿等证据佐证,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
从再审判决来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内容予以纠正,对部分内容予以维持。再审法院基本采纳了二审法院关于涉案图案一的观点,认为其在过滤公有元素后,其独特的表情、侧身角度、附加文字等独创性表达,使其与权利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和意境上产生明显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图案二,再审法院采用了与一审类似的整体观察方法,认为其与“小破孩”系列美术作品动画片中的具体画面在整体人物造型、表达风格上基本相同,细微的配色和文字差异不影响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构成侵权。
再审判决要求飞奈公司赔偿拾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驳回拾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认可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认为其在获知涉诉后已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拾荒公司的举证来看,此案也给著作权权利主体带来启示:权利主体一定要注重创作素材溯源、创作过程记录,作品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登记与证据保全,以便在后续纠纷中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