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现代体育运动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2025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3842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19%。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举办高水平比赛,许可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转播比赛以获得经济回报,是体育界的通常做法。以国际奥委会为例,2017—2020/2021周期(包括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总收入中,媒体版权收入占比约为61%,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由此可见版权保护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投入重磅资源 创作优质版权内容
第25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北京时间2月7日至23日在意大利米兰、瓦尔泰利纳、费耶美山谷、科尔蒂纳四大赛区举行。作为米兰-科尔蒂纳丹佩佐冬奥会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全媒体独家转播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派出近500人的前方报道团队赴意开展转播报道和公用信号制作工作;统筹安排央视频、央视新闻、央视体育等新媒体平台以及CCTV-1、CCTV-5、CCTV-5+等电视频道和广播频率,共同搭建覆盖广泛、赛事齐全的融合传播全媒体矩阵;推出《全景米兰》《米兰之约》《破冰吧!冠军》《冰雪荣耀》等精品节目,为观众提供全方位、沉浸式的观赛体验。
总台在开展赛事转播报道的同时,还首次承担冬奥会花样滑冰和短道速滑两个项目的国际公用信号制作任务。作为本届冬奥会8K信号制作全球唯一媒体机构,总台还开展开闭幕式、花样滑冰、短道速滑等4个项目8K公用信号制作,立项研发针对冰雪运动的超高速4K/8K摄像机、索道摄像系统(蜘蛛眼)及微型无线运动相机,重点攻克速度滑冰、雪车等项目高速移动画面的超稳定捕捉,为精彩的节目呈现打好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体育赛事转播中,AI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2025年亚冬会中,“央视听媒体大模型”为战术纷繁复杂的“冰上国际象棋”——冰壶项目提供了AI战术预测服务,能够利用AI仿真预测运动员的处理方法和赛事走向,并以虚拟现实形式加以呈现。我国某视频平台打造了乒乓球赛事轨迹和高光片段实时智能捕捉系统。可在实时直播中跟踪球的飞行轨迹、生成落点热力图,帮助球迷真正“看懂”比赛。在国际上,AI也深度融入体育赛事运营。例如,2025年7月,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英超)与微软达成一项为期5年的战略技术合作。微软成为英超数字平台的官方云服务和人工智能合作伙伴,助力联赛在数字基础设施、赛事转播分析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现代化升级。
此次米兰冬奥会上,AI在精准数据与精彩回放方面得到应用。AI可以计算并生成运动员的精准数据和运动轨迹,包括花样滑冰运动员的腾空高度、速度和旋转次数等。国际奥委会还上线“奥运AI助手”,可以提供每日赛事摘要、以多媒体形式总结赛况,还能基于权威的历史数据,实时解答赛事规则,或是在毫秒间满足观众“给我找一段某某运动员以同样姿势着陆的视频”的个性化需求。AI在体育转播中的应用,对于破解AI在生成物可版权性、训练、新内容与原权利人版权之间的利益分配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待进一步研究。
全方位协同发力 筑牢奥运版权保护屏障
近年来,我国奥运版权保护持续向好,得益于多方的共同努力。
在立法层面,2023年实施的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关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保护。明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集、传播现场赛事活动的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一规定使体育赛事组织者拥有转播权等权利这个惯例形成法律规则,为其通过向媒体转让权利获取经济收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司法层面,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保护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明确强调要“依法受理、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等案件,促进体育产业规范发展”,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作出了更符合产业实际和创作规律的阐释,认为其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慢动作回放、特效制作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同时,对于“固定”的要求,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赛事节目在制作的同时即实现固定的特性。在知产宝数据库中以体育赛事和著作权为关键词检索判决结果,2020年之后的22例均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某知识产权法院《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2022年)》中归纳裁判原则: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
此外,广播组织权保护也日益成为司法共识。例如,2024年北京某法院版权典型案例显示:北京某法院判决,被告以GIF动图的形式提供2020年东京奥运会节目视频,前述节目视频截录自原告(广播组织)的电视频道信号。生效判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2024年广州某法院也判决:某易公司在其所属的网站、客户端等平台以体育资讯形式发布赛事报道,这些报道中插入以原告(某广播组织)播放的视频为素材的GIF动图、静态截图,侵犯了原告就涉案广播电视享有的广播组织权,亦侵犯原告对赛事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诉讼保全措施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上海市某法院的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诉前禁令案中,某平台公司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转播总台CCTV5+等电视频道的内容,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法院在接受申请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提供行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体育热播期短,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是对权利人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的最好保护。
在行政层面,也形成了强大合力。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制度。2026年2月,国家版权局公布2026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包括第25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节目,要求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同时,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多年来还持续通过“剑网”行动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同时,行政部门的维权效率优势明显。国家版权局要求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形成系统性保护机制 仍有“顽疾”亟待整治
多年来,总台形成了系统性的版权保护机制。根据与IOC的协议,总台有做好奥运版权保护的合同义务。同时,总台也有保护自身在奥运转播上资源投入的需求。
针对此次米兰冬奥会,总台在赛前充分预警。2月3日,总台发布版权保护声明,介绍总台拥有的权利,已经进行的分授权合作,并声明禁止开展未经授权的各类传播行为和利用总台奥运节目及相关名义从事隐形营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赛事中,总台启动版权保护专项行动。投入专门力量,紧跟赛程,“7×24小时”开展涵盖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手机、OTT、IPTV等全媒体各领域的实时版权侵权监测,对版权侵权行为通过技术防盗链、信号监控和地域测试等方式防范,并采取交涉投诉、技术屏蔽、发函下架等措施实时处置,确保侵权内容快速清除下线。对侵权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主体,采取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打击。
得益于我国的良好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环境,总台的奥运等重大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努力收到了良好效果。从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到卡塔尔世界杯,直至去年落幕的巴黎奥运会,侵权内容,特别是直播流的下线效率和比例持续向好。以巴黎奥运会为例,直播网站的侵权下线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截至目前,从数据来看,此次米兰冬奥会版权保护也延续了这一良好趋势。
当然,我们也看到,尽管取得了上述成绩,但仍有“顽疾”亟待整治。
近年来,短视频、网盘和浏览器“三大顽疾”,给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版权产业带来了新危机。网盘与浏览器结合,成为盗版滋生的温床——浏览器解决了用户访问入口问题,网盘则提供存储、分享甚至社交功能,且作为网络存储服务无需承担媒体服务责任。短视频则扮演了“搬运工”的角色,将体育赛事的精彩片段剪辑后在社交平台传播,呈几何级数放大,快速消耗赛事的核心价值。围绕短视频,司法上也有很多案例,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北京某法院的案例中,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世界杯期间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APP对几乎每一场赛事节目以GIF格式视频及短视频的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与直播基本同步,且视频内容涵盖大部分赛事精彩画面。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扩大“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降低适用门槛。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不应再以“是否收到通知”“是否进入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作为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专区设置等方式,显然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明确,能解决“通知—删除”规则无法覆盖的问题。
突破“通知—删除”规则,核心是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部分平台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比如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质性替代盗版网站提供内容,而非单纯的链接跳转,平台应直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应细化。体育赛事直播的时效性强、侵权损害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说服力也更强。
(作者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