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方式的不断演进,嵌入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关于相关主体版权责任的持续讨论。嵌入技术允许在不直接复制作品的情况下,将其他平台上的内容呈现在网页或新闻报道中,在提升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版权争议。
围绕嵌入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责任归属问题,美国法院已审理多起相关案件,既涉及内容发布平台应用嵌入技术的法律责任,也涉及第三方通过嵌入技术使用他人发布于网络平台的作品的法律责任。其中,亨利与布劳尔诉社交媒体平台Instagram案(以下简称亨利与布劳尔案)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判例,集中反映了网络平台在技术应用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理查森诉城镇广场媒体公司案(以下简称理查森案)则进一步呈现了第三方嵌入行为的版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将围绕上述案件,探讨嵌入技术在版权法中的定位及相关司法裁判的认定走向。
亨利与布劳尔案:网络平台应用嵌入技术的版权责任
基本案情
在亨利与布劳尔案中,原告亨利与布劳尔是摄影师,二人拥有多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并在个人Instagram主页上发布过部分个人摄影作品。因Instagram平台的嵌入工具允许第三方网站将用户在Instagram上发布的作品嵌入新闻报道中,原告认为Instagram的嵌入功能使第三方能够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展示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直接侵犯了他们的展示权。
该案的关键在于,嵌入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展示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害。Instagram辩称,嵌入工具本质上仅提供了一个指向图像存储位置的HTML代码,而非展示作品副本。因此,Instagram不应为第三方的展示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2023年7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重申了2007年Perfect 10诉亚马逊案所确立的服务器测试规则,即只有行为人将作品实际存储在服务器上时,其展示行为才构成对版权人展示权的直接侵犯。若作品仅通过链接技术等方式从第三方服务器调用,则行为人的行为被视为“提供指向”而非“直接展示”,原则上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基于该标准,法院认为,第三方网站通过Instagram提供的嵌入功能展示相关图片时,并未在自身服务器上存储作品复制件,而仅通过HTML代码调用Instagram服务器中的内容。在此技术结构下,该行为不构成对作品复制件的“展示”,因而不构成对展示权的直接侵权。
该判决的核心观点为,若第三方网站未在自身服务器上储存作品,其使用嵌入技术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提供访问路径,而非实施受版权法调整的复制或展示副本的行为,即第三方网站的嵌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在第三方网站不存在直接侵权的前提下,亦无从认定作为网络平台的Instagram对该等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一判决为网络平台的免责事由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在第三方仅通过嵌入技术调用并展示平台内容、且未形成对作品复制件的控制时,平台原则上不因该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该判决并未终结围绕嵌入技术的法律争议。虽然法院指出,在未形成作品复制件控制的情况下,嵌入行为通常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展示行为,但这一判断主要建立在特定技术结构之上,其适用范围仍有待于在不同情境中进一步观察。随着内容传播方式的不断变化,围绕嵌入行为的法律评价,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案件所涉主体由网络平台转向第三方内容使用者时,嵌入行为的法律评价路径亦随之发生变化。
理查森案:第三方嵌入行为的版权责任
虽然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亨利与布劳尔案中延续了服务器测试规则,但围绕嵌入技术的法律适用争议并未因此消解,相关纠纷已从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延伸至利用嵌入技术进行内容呈现的第三方网站。现下的争议焦点,更多集中于第三方网站对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作品进行嵌入展示的行为。其中,理查森案是代表性案例。
理查森案:案情与裁判要点
2025年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理查森案作出判决。该案中,原告理查森主张被告城镇广场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新闻网站报道中嵌入两段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构成侵权。相较于亨利与布劳尔案,理查森案的被告并非内容发布平台,而是通过嵌入技术对既有社交媒体内容进行再传播的新闻网站运营者,其抗辩理由亦转向合理使用。
该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第三方网站将已发布于社交媒体平台的视频嵌入新闻报道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从而不构成版权侵权。被告主张,其嵌入行为服务于新闻报道目的,属于对既有公共传播内容的引用与再现,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嵌入行为在具体语境下符合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因此不构成版权侵权。
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美国法典》第17编(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四要素进行了判断。
首先,法院考量了使用目的和性质。法院认为,城镇广场媒体公司使用视频的目的属于新闻报道,而非商业化的内容复制,因此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具体而言,新闻报道作为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其制度基础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信息获取利益。正是这一公共利益考量,使其使用目的在合理使用分析中构成重要依据。
其次,法院考察了作品的性质。法院认为视频作品已公开发布,并且作为新闻报道内容的一部分,旨在提供公共信息,因此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再次,对于使用部分的数量与质量,法院认为,城镇广场媒体公司仅使用了视频的一小部分,并且使用的部分与报道的核心内容密切相关,因此不构成对原作品的过度使用。
最后,法院分析了市场影响,认为视频的嵌入并未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并未直接影响原作品潜在的市场或销售。法院认为,嵌入的视频并未替代原作品的市场需求,也没有对版权持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对上述四个要素的综合考量,法院判定城镇广场媒体公司的嵌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标准,不构成版权侵权。
理查森案的判决路径同亨利与布劳尔案存在明显差异。尽管两案均涉及嵌入技术,但其所面对的被诉主体及争议焦点不同,进而导致法律评价路径有所区别。
在亨利与布劳尔案中,法院主要围绕服务器测试规则展开,强调在未于自身服务器存储作品复制件的情况下,嵌入行为通常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展示行为。而在理查森案中,由于被诉对象为进行新闻报道的第三方使用者,法院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对嵌入行为在具体语境中的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
这一差异表明,在嵌入技术相关案件中,单一的技术性判断标准难以覆盖全部情形。当诉讼对象由平台转向第三方嵌入技术使用者时,即使相关嵌入行为在形式上未触及服务器测试规则所界定的“展示”范围,仍可能需要在合理使用等层面接受进一步审查。特别是在新闻报道、评论等情况下,对嵌入行为的法律评价更依赖于具体使用目的与情境,而非仅以技术本身作为判断依据。
相关案件:第三方嵌入行为版权责任的最新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仍有与嵌入技术相关的案件正在审理,其裁判结果或将进一步影响第三方嵌入行为版权责任的认定。例如,林克媒体诉爱心广播公司案、林克媒体诉媒体人网站案。
在林克媒体诉爱心广播公司案中,原告林克媒体主张被告爱心广播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嵌入技术在其网站及移动应用中展示原告享有版权的视频片段。该案的争议集中于第三方网站通过嵌入方式呈现相关内容的行为性质,即此类嵌入行为在版权法上的评价及其可能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
林克媒体诉媒体人网站案的核心诉求与前案相近。原告林克媒体主张被告媒体人网站在报道中未经授权,通过嵌入技术使用其享有版权的视频内容。该案同样涉及第三方网站在内容传播过程中嵌入他人作品的行为性质及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
总体来看,司法实践在认定相关责任时不仅需要考量技术手段本身,更需要结合使用目的、传播场景及内容性质进行综合评估。上述案件虽尚未尘埃落定,但其后续的裁判结果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对嵌入技术版权责任的评价标准,为新闻媒体等主体在网络环境中合法使用第三方内容提供指导。
启示思考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到,围绕嵌入技术的版权争议仍在持续演进之中。尽管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亨利与布劳尔案中再次确认了服务器测试规则,将是否在服务器存储作品作为重要判断因素,但在具体案件中,对嵌入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评价,仍存在不同理解与讨论空间。
一是虽然服务器测试规则为嵌入技术应用提供一定空间,但其适用范围与解释方式仍有待于在个案中进一步明确。服务器测试规则以“作品存储位置”为判断基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嵌入行为是否构成作品利用的认定。但在实际情境中,相关行为如何评价,仍需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加以分析。无论是平台提供嵌入功能,还是第三方通过嵌入技术呈现内容,均可能在不同情形下面临不同的法律评价。
二是合理使用原则在嵌入技术中的适用体现出较强的个案依赖性。在理查森案中,法院围绕新闻报道目的,对相关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分析。这一判断通常需结合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方式及对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由此可见,嵌入行为即使不涉及作品复制与展示,也仍可能在具体语境下引发进一步的法律评价问题。
三是嵌入技术的发展使既有版权规则在具体适用中面临新的解释问题。在不同案件中,对于嵌入行为的性质认定及相关责任的划分,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此,司法实践需要通过个案审理逐步积累经验,并在具体适用中不断细化相关判断标准。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促进技术应用的同时兼顾版权保护,仍有赖于立法、司法与行业实践之间的持续协调,以逐步提升规则适用的清晰度与可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