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4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