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1月,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某AI软件中输入“红色背景、新年元素等”简单关键词后,该软件自动生成元旦主题高清图片。此后,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仅对该图片进行简单后期处理,添加部分常见节日祝福语后,便将该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某医药公司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许可,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医药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即该作品应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能体现作者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对该作品的理解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本案原告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图片本身系由多元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美术作品,但该图片的生成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作者仅在后期添加了一些常见的节日祝福语,未投入较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没有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当的智力性劳动,该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并未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创造,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普及,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判断这类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仍在于独创性标准的严格适用。AI本质是创作辅助工具,不能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只有人类的智力投入才能赋予内容独创性。若用户仅输入简单关键词而未在主题构思、表达设计等方面融入独特判断与选择,生成内容缺乏独创性,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裁判,清晰划定了AI生成内容的保护边界,为新业态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