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数质如何平衡?大模型训练如何授权?数字时代如何治理?著作权服务高质量发展须答好“三道题”

知识产权作为“十五五”时期创新的核心制度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迭代周期大幅缩短,创新格局深度调整,数字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特别是新型知识产权在“十五五”期间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引领作用,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以价值为导向,协调数量与质量关系
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著作权领域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著作权领域作品的创作更加注重高质量,能够获得有效授权并快捷转化运用,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当前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全民创作与表达的意愿空前高涨,作品数量快速增长。在书刊、电影、电视剧、摄影、软件等领域,都有类似的情况。
因此,著作权领域服务于国家“十五五”规划和高质量发展,不能停留在口号层面,也不能平均发力。国家需要关注和支持高质量作品的创作,需要挖掘已经创作出来的优质版权作品,并推动其投入运用。
怎样防止鱼龙混杂?怎样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怎样防止优秀作品被埋没?这些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对此,我有两点看法:
首先,要区分著作权范畴里的作品和非著作权范畴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作品作出了新的界定,要求著作权领域的作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智力成果,三是以某种方式能够表达出来。在这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前两个条件,达不到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标准,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
现在很多文字作品、短视频、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数量极大,但质量堪忧,达不到《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标准。它们可能是公民个人的智力成果,但不属于社会范畴的智力成果,不应也不能纳入著作权范畴里的作品。
对作品的这种界定,将使现存的大多数作品,纳入非著作权范畴。这些内容可以使用、可以传播,但是不属于著作权范畴,这样不仅有利于挖掘和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也有利于降低政府有关部门在著作权领域的投入,减轻诉讼成本。
其次,要处理好作品登记、软件登记中的数量和质量关系。著作权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是衡量著作权发展的重要指标,也存在着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问题。我国的著作权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登记予以财政补贴。如果在作品使用中出现纠纷,作品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初始证据,但并不是充分必要的证据。
同时,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作品创作完成以后,不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创作者的人格权和获酬权便已依法产生。
“十五五”期间,著作权是文化领域发展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支撑。若想实现文化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是激励创作有价值、高质量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的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特别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如果已登记作品没有使用价值,虽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但是不能进入授权使用领域,那么这样的作品登记意义是有限的。
国家支持著作权作品与软件的登记,衡量的标准也应当是:登记以后能否有效地通过授权进入使用环节并创造价值。符合这个标准,登记作品的数量越多,成绩就越大。
以规则为支撑,完善授权与治理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化与传播领域的广泛使用,是时代发展的重要特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所使用的大量图书、期刊、论文以及音频和视频,能否获得授权、怎样获得授权,是当前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并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
202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其中提出“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原则。这一原则为人工智能发展中使用各类知识信息和作品提供了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人工智能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人工智能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然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使用作品的权利人而言,涉及面很广泛,被使用作品范围也十分广泛。
著作权范畴的作品被加工成数据,或者作为知识和信息载体的数据中含有版权作品,如果按照逐一授权使用的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难以发展。
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去年8月,国务院又出台了《深化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其中第8条回应了关于“淡化所有权和强化使用权”这一令著作权领域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困惑的问题。该条明确指出:“加强数据供给创新。以应用为导向,持续加强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加强数据供给激励。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
从“数据二十条”到《深化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不仅高瞻远瞩,逻辑上也十分清晰。落实二者,重点有两方面。一方面,迫切需要修改《著作权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主要是著作权范畴的文字、音频和视频作品,在法律上授权使用,纳入法定许可或能够一揽子授权范畴,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数据,法律授权不清晰、权利人获酬权没有保障的问题。
另一方面,拥有权利的广大作者和出版传播者,应当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行动起来,依照国务院出台的《深化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第8条原则,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应当支付合理数额的补偿金。希望通过与权利人机构的协商谈判,一揽子解决这个问题,解除后顾之忧,必能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广泛的应用和良性发展。
以调解为基础,厘清民事与刑事范畴
除了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授权难题,数字经济时代的著作权治理,也需要进一步厘清纠纷化解和刑事打击的边界。在数字经济时代,作品使用频繁,著作权纠纷不仅难以避免,而且会越来越多。对于著作权使用方面出现的大量纠纷,多属于民事范畴。凡属于民事范畴的著作权纠纷,应当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调解解决,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著作权纠纷,再诉至知识产权法院或民事法庭,这样不仅会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压力,也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在著作权领域,少量侵权案件达到刑事门槛,属于刑事范畴,迫切需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当前,我们习惯于把侵犯著作权的所有执法责任,都归结到著作权管理部门或文化执法部门。实际上,对于侵犯著作权并达到刑事门槛的行为,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也需明确责任主体。
当前,平台上的侵权盗版问题较为突出,若不能在刑事领域予以追责,难以遏制平台上侵权泛滥的状况。希望刑事执法机关加大力度,也希望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平台全力配合支持。
(作者为中国版权协会原理事长。本文为作者在第12届上海浦江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的发言,刊登时有所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