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版权战,打了4年;原告从索赔90万元,变成倒赔76万元。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一只泉州“铁孔雀”的恩怨终于了结。
福建泉州两家企业禾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艺公司)与京山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围绕一只“铁孔雀”展开的连环诉讼作出最终判决,裁定最初的被告京山公司胜诉。这起版权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一路从区法院到市中院、省高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一开始的“侵权被告”获得76万元赔偿落幕。
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胜诉唯一标准
案件的起因是,禾艺公司在2018年6月18日独立创作完成了一款名为《铁艺孔雀装饰》的美术作品,并于2019年7月8日向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备案。取得官方作品登记号后,禾艺公司开始将其设计的产品正式投入市场售卖。2022年10月,他们发现京山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铁艺孔雀产品,无论造型还是图案等,怎么看都和自己登记的作品基本相同。于是禾艺公司毫不犹豫地将京山公司告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索赔经济损失90万元。
申诉过程中,禾艺公司称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登记证书就是权利证明,而京山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整体结构造型、形状、图案、色彩搭配等方面都和自己的产品基本相同,仅个别部位存在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2022年12月23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京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禾艺公司6万元(含合理费用)。
原以为此案就此结束,但京山公司并不认可此次判定。他们提出上诉,并提供一件令人意外的“老古董”——德科创艺网(一家外贸工艺品在线图库)上2014年发布的铁艺孔雀图样。
作品独创性才是法律真门槛
二审前,京山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几组关键证据:2014年8月和11月,德科创艺网就已上传了多张铁艺孔雀产品图片。这些图片中的孔雀造型、姿态、色块分布,与禾艺公司登记的《铁艺孔雀装饰》惊人相似。
为了核实这些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二审法院专门向德科创艺网出具调查令核实。该网站回复称:涉案图片的上线时间分别为2014年8月25日和2014年11月14日,该时间由系统自动抓取,无法手动修改。虽然前台显示时间(普通用户看到的日期)可以手动设置,但后台的上线时间是客观生成的。京山公司据此提出抗辩:“禾艺公司的作品不是原创,它不过是对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在先作品的细微调整。这样的作品根本不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
2023年5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一审结果。
法院将涉案铁艺孔雀美术形象与在先公开的铁艺孔雀形象相对比,二者均取材于自然界孔雀动物形象,在线条造型以及色彩的选择、组合等方面基本一致,仅在头冠、翅膀、脚爪的造型和图案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上述差别并不足以使禾艺公司的涉案铁艺孔雀美术形象具备明显的差异化表达。法院进而认定禾艺公司的《铁艺孔雀装饰》未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作高度,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禾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禾艺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4月,省高院裁定驳回: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但这仅仅是该案件的上半场,由著作权引发的纠纷并未结束。
放任损失发生构成申请不当
2022年12月14日,就在禾艺公司起诉京山公司侵权的同一时间,禾艺公司还依据他们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向厦门海沧海关申请扣留了京山公司委托出口的一大批铁艺工艺品。这批货物共16296件,装满了5个40英尺集装箱,正准备发往海外。海关依法扣留后,集装箱滞留在码头。随着著作权案二审败诉,禾艺公司的权利基础彻底崩塌。2023年4月,海沧海关书面通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货物侵犯禾艺公司的著作权。货物虽然最终在2023年7月18日被京山公司全部拉回,但由于货物的长时间扣留,其间所支付的超期使用费(滞箱费)71.47万元,堆存费2.92万元,加上报关费、重箱操作费、燃油附加费等,合计76.06万元,给京山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24年5月15日,京山公司以“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为由,将禾艺公司告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上述全部76万元损失。在判决中,双方的争辩充满戏剧性。禾艺公司认为,申请海关保护措施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在接到海关通知书及涉嫌侵权产品照片后,初步判断侵权,依法申请扣留,并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京山公司则不接受该解释,称禾艺公司在2022年12月16日著作权案一审庭审中,当庭放弃了另外三件作品的维权,仅保留《铁艺孔雀装饰》一件。当时不但没有撤回海关扣货申请,反而在2023年5月又向厦门湖里区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把同一批货物继续扣住。法院采纳了京山公司的观点:禾艺公司在已明知其涉案著作权权利状态不稳定,却未及时撤回或调整扣留申请,主观上具有放任损失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申请不当。2024年11月12日,法院正式判决禾艺公司赔偿京山公司经济损失76万元。
2025年4月11日,禾艺公司再次上诉、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同样驳回其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明知嫌疑货物存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并可能因扣留造成损失,对该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对该损失的产生具有间接故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为期4年的著作权案彻底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