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源于电视台或视频平台的赛事节目在公共场所投屏播放是面向公共场所内的公众提供作品,属于公开放映行为。大多数电视台、视频平台就其提供的影视剧、赛事节目等视听作品,仅获取其日常经营所需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并未获取放映权的许可。在电视台、视频平台自己都无权在公共场所播放视听作品的情况下,仅开通家庭收视服务或者购买个人会员的用户,无权在公共场所通过投屏播放视听作品——

世界杯、奥运会等大型赛事举办期间,在商场、酒吧、餐厅等公共场所经常会看到通过大屏幕投放电视台、视频平台播出的赛事节目。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往往以为其投屏播放的赛事节目来自有权播放的电视台、视频平台,其支付了有线电视费或者购买了视频平台会员,投屏播放不会侵权。那么,这类在公共场所投屏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需要获得许可吗?
投屏即放映 必须持有授权
针对电视台或视频平台实时转播的赛事节目,电视台或视频平台从事的是广播行为,需要获取赛事节目的广播权许可;电视频道提供的“回看”或视频平台提供的“点播”服务,则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获取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将来源于电视台或视频平台的赛事节目在公共场所投屏播放,与公开播放影视剧的性质相同,均是向公共场所内的公众提供作品,属于公开放映行为。前述放映行为由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导和实施,并非由电视台和视频平台进行控制;实际从事放映行为的是公共场所经营者,而非电视台或视频平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从事有关放映行为,需获得作品权利人放映权的许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9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将来源于信息网络的电影等作品,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向现场观众进行公开再现的,构成侵害放映权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在公共场所投屏播放赛事节目,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个人非商用 不得公开播放
无论是开通有线电视、IPTV,还是购买视频平台会员,服务协议都会明确约定用户类别、使用权限、资费标准等。如家庭安装的IPTV,仅限于家庭内通过一部机顶盒连接显示器收看电视节目;个人开通的视频平台会员,也仅限于个人通过有限数量的设备登录观看视频内容。
目前,几乎所有类型的个人收视服务都不能覆盖公共场所放映需求。如用户超出约定范围使用相关服务(如在公共场所投屏播放),则既违反服务协议,也侵犯相关作品的放映权。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电视台、视频平台就其提供的影视剧、赛事节目等视听作品,仅获取其日常经营所需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并未获取放映权的许可。在电视台、视频平台自己都无权在公共场所放映视听作品的情况下,仅开通家庭收视服务或者购买个人会员的用户,无权在公共场所通过投屏播放视听作品。

赛事专属权 推动专项开发
体育赛事媒体权利开发领域,在公共场所放映赛事节目的权利通常称为“公共场所展示权”。赛事主办方在进行常规的电视、网络转播许可之外,通常将公共场所展示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媒体权利进行开发许可。个别高度重视媒体权利精细化开发的国际体育组织还会将该项权利拆分成影剧院放映权、公园广场放映权、酒吧餐厅放映权等,并为该权利在各个场景下的行使制定专门规则。如在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赛事的许可中,在私人住所以外的区域(如影院、酒吧、餐厅等公开场所)播放赛事节目,需获得赛事主办方公共场所展示权的许可,并在赛事信号获取、入场票价制定、商业赞助、预防隐性营销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限制。
不仅是赛事节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投屏播放影视剧、综艺节目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其行为性质与播放赛事节目一样,均是对视听作品的公开放映。目前,影视剧、综艺节目的版权开发多聚焦于院线、电视和视频平台,权利人很少关注和重视公共场所放映权的开发。影视剧、综艺节目等视听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借鉴国际体育赛事节目公共场所展示权开发的成熟模式,对视听作品公共场所放映权进行专项许可。
电视台、视频平台也应该关注酒吧、餐厅等公共场所放映视听节目的需求,在向权利人获取视听作品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尽可能获取放映权的许可,在家庭收视和个人会员服务的产品外,推出满足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需求的产品,努力实现作品版权开发和合规传播的价值最大化。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洪香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