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数字内容创作的企业,2024年,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软件的辅助下,创作完成了6部视频(下称案涉视频),视频发布后在网络平台获得较高关注度和知名度,并取得了AIGC作品数字备案证书,享有完整著作权。
成都某科技公司系一家运营AI商业培训课程的民营企业,在未经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与案外人签订推广协议的方式,在网络平台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去除水印和来源标识的侵权视频,并在评论区引导用户添加其企业微信,销售AI商业视频课程牟利。
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创作案涉视频时,经历了撰写脚本台词、用AI(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分镜、筛选素材、生成配音配乐、使用剪辑软件进行视听融合等复杂的人机协同过程;成都某科技公司发布的侵权视频完整或实质性使用了案涉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的创作过程并非简单输入提示词,由AI“一键生成”,而是经历了独立创作脚本、台词、配乐,反复调试参数与提示词、多轮生成筛选,对AI生成的离散画面进行剪辑、配音配乐整合、节奏编排等递进式环节。
法院认为,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视频的叙事节奏、转场逻辑、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其智力劳动已从“思想”层面转化为具体的“表达”,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案涉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构成对原告案涉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明晰了人机协同创作的法律边界,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明确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的情况下,在脚本创作、参数调试、素材筛选、后期剪辑等全流程中进行实质性智力投入所形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