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民族传统刺绣纹样元素进行简单组合或色彩调整,能不能被个人登记为“作品”后独占?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法院通过“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步审查法,驳回了原告对布依族传统纹样的著作权主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划清了边界。

此前,原告赵某对“两边花”“围裙花”两幅图案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赵某发现吴某在网店销售的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服饰上使用了与其登记作品高度一致的图案,遂诉至法院,主张著作权侵权。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却让案情发生反转。通过双方陈述及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历史资料,法院发现赵某主张的“两边花”“围裙花”图案,实为贵州水城布依族刺绣的传统纹样。这类纹样常以剪纸为底稿,通过不同色彩、图案和线条的搭配,形成风格基本一致但颜色各异的特色纹饰,是布依族世代相传的公共文化表达。

法院创新运用了“三步审查法”进行裁判。首先进行文化溯源,审查涉案图案是否源于公有领域的传统范式,确认“两边花”“围裙花”属于布依族共有文化遗产。其次重点审查创作轨迹,要求主张权利者提供创作底稿等证据,证明其贡献了区别于传统表达的个性化智力成果。最后在公共利益层面进行权衡,兼顾激励个人创新与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垄断。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均取材于生活中的传统图案,各自通过色彩和线条的选择搭配形成风格一致但细节不一的图样,这正是非遗传承发展的体现。若允许个人仅对传统元素进行简单组合或色彩调整后即主张独占权利,将不当垄断公共文化资源。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守住了传统文化的‘根’。”贵州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贵州是多民族聚居省份,传统纹样、民间技艺等文化遗产灿若繁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既没有否定对传统纹样进行创造性转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又坚决防止了公共文化资源被个人“圈占”,在激励创新与守护传统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该判决也为文创产业从业者提供了清晰指引:使用传统纹样进行设计无需担心“动辄侵权”,但若想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则必须证明自己在传统基础上做出了独创性贡献。这既是对非遗活态传承的法治护航,也是对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