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版权面临着新生态、新秩序的重构,而构建版权新生态、新秩序,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厘清AI训练使用版权作品的基本事实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有没有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这个结论是肯定的。
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的数据中,享有版权的作品数量与质量如何?客观地说,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所使用的数据中,大量为原始数据,而原始数据中通常不包含享有版权的作品。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数量并非最多,但从数据质量看,恰恰是版权作品所形成的数据具有更高质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大模型的质量。
第三,需要明确透明原则。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情况,是由版权作品的权利方举证,还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本着透明的原则,公布其数据中享有权利的作品?这在著作权上是一个新的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之前,围绕作品使用发生纠纷时,民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作品的权利人举证。
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训练使用的作品数量巨大,并且具有隐蔽性,相关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度,要求作品权利人完成相应举证,存在较大困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着透明的原则,应提供大模型训练使用了哪些数据,哪些作品。
授权模式选择应把握创作与使用平衡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价值评估,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的商业价值相关联。
关于授权模式,现行的《著作权法》使用作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合理使用。如果确定这一原则,将把利益倾斜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一方,从而损害众多作品权利人的人格权与获酬权。这将对数智时代的版权新生态和版权新秩序的建立具有破坏性,因此,“合理使用”是绝对不可取的。
第二种是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从法律上纳入法定许可,即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使用作品,不必事先获得授权,但是投入使用之后需要支付合理的报酬,这应该是可以讨论的。
第三种是授权使用。即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享有版权作品的做法,需事先获得授权才能进行训练。这种授权方式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的合规性。如果强调授权使用,可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发展形成较大制约。
能否在现行著作权制度基础上探索新的授权模式,既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健康发展,又维护和保障享有作品的权利人的合理利益的新的授权模式?这是数智时代版权新生态、新秩序建立过程中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建立版权新生态和新秩序,探索新的授权模式,应当把握什么原则?最根本的是创作与使用的平衡原则,只有建立在创作与使用平衡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激发创新动力,才能通过创新成果的使用推动社会进步,惠及人民群众。
这是版权制度诞生几百年来最根本的原则。讨论版权新生态、新秩序的建立,不能回避这一根本原则。
国际上的立法和诉讼案例,都是我国建立版权新生态、新秩序的重要参考,而不是需要根本遵循的原则。
版权新生态、新秩序的建立,是否符合国情、服务大局,衡量的标准仍然是创作和使用的平衡,仍然是能否惠及公众,推动社会进步。从现在的情况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使用作品情况是存在的,使用作品的情况又是模糊的,导致了创作和使用之间是不平衡的,这对权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最重要的打破了版权生态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
建立数智时代版权新秩序迫在眉睫
怎样建立版权新生态、新秩序?在立法层面,有的学者基于国际国内的情况,审慎地提出:让子弹飞一会儿。
这个观点如果在几年前,应该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但是,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现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使用作品已经基本完成,有的已经投入了商业使用,现在,再提“让子弹飞一会儿”,是不恰当的,必将损害甚至剥夺权利人的权益。
退一步看,在《著作权法》立法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有无可能解决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
在我国网络初期阶段,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权利之前,1999年和2004年,海淀区知识产权法庭判了两起民事诉讼案件。一起是王蒙等作家诉世纪数字技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一起是郑成思等学者起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公司的数字图书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两起案件都是胜诉。
而现在的情况,虽然《著作权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是从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看,指导思想和原则都是明确的。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2025年8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人工智能+的意见》第8条,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第一,以应用为导向,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第二,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第三,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意见提出: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能停止提供……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1195条提出诉讼,法院应予支持;并要求依法规制人工智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总之,建立数智时代版权的新生态、新秩序,这是社会发展和实践提出的紧迫要求。不能用过去的、已经滞后于实践的法律条文,试图去解决技术革命带来的新问题。我们需要基于法理,基于创作和使用平衡的原则,加快立法。
在立法没有解决之前,也不能坐等,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协调各个权利人组织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本着透明的原则,坦诚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也为立法打下良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