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省版权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版权政策制定、项目评审、纠纷研判、课题研究、普法宣传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省版权局在充分调研并吸收外省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办法”内容及是否违反公平竞争情形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至26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电话:027-68892418;电子信箱:312932841@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版权专家库(以下简称版权专家库)建设、运行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版权政策制定、项目评审、纠纷研判、课题研究、普法宣传、维权援助等工作提供专业智力支撑,提升版权治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版权保护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湖北省版权专家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省版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使用、维护的版权专业人员库,分4类(80名),分别为行政类(20名)、司法类(20名)、学术类(20名)、实务类(20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监督管理等全部工作。专家库由省版权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供工作参考,不具备司法鉴定效力,不能替代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认定结论。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公开遴选、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权责对等、保密守信原则。
第六条 省版权局可委托省版权保护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与遴选程序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征信记录。
2、工作认真,作风扎实,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3、熟练掌握版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5、任职及相关要求:原则上,行政类专家需担任副处职以上职务或相应层次职级(市州级需担任副科职以上职务或相应层次职级);司法类专家需担任四级高级法官或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职级;学术类专家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实务类专家需担任部门以上负责人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并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版权案件。
6、能够保证时间,自愿参加专家咨询、评审、研讨、培训等工作。
7、同意遵守本办法,签署《个人承诺声明》。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1、单位推荐: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律所、行业协会、版权企业等单位择优推荐;
2、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申报;
3、定向邀请:对省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可定向邀请。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1、入库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北省版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省版权局。
2、资格审核。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委托省版权保护协会审核评审申请入库人员相关资料,提出专家候选人预选名单,报省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确定专家候选人名单。
3、网上公示。专家候选人名单在湖北版权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对专家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版权局反映;省版权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异议人和专家候选人本人。
4、公告确认。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检查不属实的专家候选人,由省版权局在湖北版权公众号予以公告。
5、颁发聘书。省版权局适时为入库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开展复核,符合条件可续聘。
第十条 专家档案进行实时更新。专家档案包含:基础身份信息、专业方向、工作经历、成果业绩、服务记录、回避事项、考核评价、个人承诺等。专家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主动报送更新。
第十一条 定向邀请专家优先入库。国家版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经省版权局邀请或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1、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
2、按规定获取专家劳务报酬、差旅补助;
3、参加专家业务培训、专题研讨交流;
4、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有权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职责:
1、参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版权课题或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省版权局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2、参与研究和拟订省版权相关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版权战略。
3、参与省版权项目的评审与验收工作。
4、参与疑难版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版权纠纷与争端研讨,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5、参与版权信息咨询、宣传普及、教育培训、维权援助、调解仲裁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义务:
1、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与项目、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回避;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工作中接触的案件材料、未公开政策、商业秘密、评审过程与结果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3、按时参加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推诿;确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说明;
4、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5、认真履职,出具书面意见应当观点清晰、依据充分。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5年。聘任期满后由省版权局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聘任要求的可续聘。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被动出库:
1、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2、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3、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隐瞒个人情况,对明知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回避的;
5、专家本人所得评价较差的;
6、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7、累计3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活动的;
8、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9、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2次以上的;
10、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11、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专家亦可主动申请出库。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1、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书面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出库后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2、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省版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做出库处理,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3、专家出库公示。湖北版权公众号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回避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在参与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2、3年内曾在参与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3年内与参与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研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4、与参与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5、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6、与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7、与参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8、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形的。
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方式。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1、随机抽取是指由省版权局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省版权局组织的评审、验收、侵权鉴定、案情分析等活动。
2、择优选取是指由省版权局根据特定任务,采取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行业一线的专家参与。适用于版权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应向专家库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设定条件。专家使用部门在活动开展前3-5个工作日内向省版权局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
2、抽取专家。在省版权局的监督下,根据《专家抽(选)取申请单》的设定条件按2:1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3、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进行补充抽取。补充抽取流程仍依照本条执行,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家意见复核机制。对专家、专家组在执行版权领域专项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认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当提出意见并请专家、专家组确认。在专家使用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评价机制。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于每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省版权局。评价将作为专家复审和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专家库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专家的监督。专家如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若因专家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库使用单位的监督。专家库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省版权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的权限直至其整改落实:
1、将专家库不宜公开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2、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3、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版权专家库专家个人承诺声明
1、本人自愿申请加入版权专家库,所填写的全部信息及提交的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填报、隐瞒信息等情况,若存在不实信息,自愿取消入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严格遵守版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开展专家评审、咨询、论证、调解等各项工作。
3、本人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失信惩戒、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无影响担任版权专家的相关情形。
4、本人服从主管单位的统一管理、调度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版权领域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5、本人同意主管单位对本人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存档及合理合规使用。
申请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