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全球科技革命深度演进的背景下,2025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聚焦强国建设深水区的制度需求,围绕传统领域革新与新兴领域突破展开系统性探索。本综述以2025年学术期刊论文为素材,涵盖知识产权总论、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等多元领域。研究发现,年度学术研究成果呈现三大核心特征:理论层面实现从“绝对排他”到“利用共享”转向,构建起公私权融合的综合治理视野;制度层面通过回应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技术挑战,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AIGC版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等前沿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实践层面研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修订提供学理支撑,推动司法救济与行政执法的精细化。本综述进一步揭示当前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在跨学科融合、成果转化、新兴领域规则精细化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并构建了理论深化、实践关怀、本土自觉与国际视野相统一的学术图景,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优化与国际规则参与提供重要参考——

谢小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知识产权》杂志主编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文澜资深教授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25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入深水区的关键之年,也是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度演进的重要节点。这一年,共享经济、人工智能及开放式创新范式全面渗透,传统知识产权法学基于工业时代构建的“绝对排他性”理论基石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剧烈动荡,使得知识产权从单纯的私权领域外溢至国家安全与全球治理的战略高地。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正经历从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应用的深度变革,理念、规则与实践体系均处于重构与发展的关键阶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维度。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制度,其研究价值在2025年愈发凸显。学术界围绕知识产权本土化适配、权利边界界定、权利滥用规制、国际规则衔接等重大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2025年度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状况,不仅能完整呈现该领域的学术脉络与思想演进,更能为后续理论发展、制度完善、执法和司法实践及国际治理提供重要参考,对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研究范围
本综述以2025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核心研究对象,涵盖知识产权总论、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传统知识产权与数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领域,同时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国际保护、司法治理等交叉议题。综述素材主要包括2025年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期刊论文等文献资料,以及当年生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司法案例和政府相关政策文件。
(三)结构与框架
本综述共分为九个部分,整体遵循“总—分—总”的逻辑结构。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研究背景、意义与范围;第二部分梳理2025年度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宏观环境与总体特征;第三至第八部分分别对知识产权总论、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数据、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等核心领域研究状况进行系统梳理;最后分析年度研究的主要成就与不足,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全文力求全面覆盖2025年度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核心内容,展现学术研究与制度实践的互动关系,为读者提供清晰的学术图景。
二、知识产权研究的宏观环境与总体特征
(一)宏观环境
政策与法律环境方面,2025年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环境呈现出“立法完善与执法强化并重、制度创新与实践优化同步”的显著特征。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取得重要进展,在数字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革新等方面形成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完成修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扩张保护的需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专有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规则等现实挑战提出优化方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具体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执法层面,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深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更加紧密。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商标恶意抢注、网络侵权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加大了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司法层面,知识产权法院“去地方化”改革成效接受实证检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路径进一步明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完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经济与社会背景方面,2025年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属性愈发凸显。随着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升,企业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需求持续增长,成为推动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动力。在制造业升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与高新技术产业崛起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成为趋势,专利资本化运作、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路径等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跨域化等特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争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平台版权保护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既暴露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薄弱环节,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素材,推动学术界围绕纠纷解决机制、执法效率提升、权利保护强度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社会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升,政府、企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尊重创新、抵制侵权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为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国际环境与影响方面,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高标准、国际化、强执法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与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与制度主导权,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规则博弈愈发激烈,司法管辖权扩张、反禁诉令适用等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中国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与改革进程,在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谈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冲突也日益凸显,发达国家推行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矛盾,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面临着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发展利益的双重任务,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参与路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等内容。
(二)总体特征
研究范畴突破法学边界,向多领域深度拓展。知识产权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权保护的法学范畴,而是延伸至科技、产业、金融、民生、安全、贸易等经济社会全领域。研究聚焦知识产权与各领域的协同发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的属性,探索专利资本化运作、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路径、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系等核心议题,呈现出跨学科融合的鲜明特征,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趋势明显。
研究视角从私权导向转向公私权融合,聚焦综合治理。研究重心从单一的权利保护,转向私权保障与公权治理的双重维度,突出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与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学者们不仅关注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功能发挥,深化了法律体系、司法衔接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规范化研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链条延伸。
研究领域向新兴业态延伸,覆盖多元知识产权客体。新兴领域成为研究热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界定与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权益划分、商业秘密保护、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等前沿议题被广泛探讨;同时,传统领域研究持续深化,专利领域聚焦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专利制度本土化与现代化,商标领域围绕商标法修改、恶意抢注与恶意诉讼规制展开,著作权领域侧重网络平台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GC)相关版权问题,地理标志领域则深入推进立法研究、审查机制优化与基本属性界定,形成了传统与新兴领域齐头并进的研究格局。
研究主体与体系呈现新格局,自主化特征凸显。知识产权研究的新生力量加速崛起,青年学者群体不断壮大,研究队伍结构持续优化;同时,研究方向从对国际规则的学习引进,转向结合中国特色与实际的自主理论体系构建,本土化知识产权研究体系已初步形成架构。学者们立足中国实践,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规则体系,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三、知识产权总论研究
2025年知识产权总论研究呈现出“破立结合”的鲜明特征,在打破传统理论迷思的同时,力图构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理论框架与制度逻辑,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转型、宏观战略视野、规范体系与研究范式革新、司法保护机制优化四个方面。
(一)基础理论的开放转向:从“绝对排他”到“利用共享”
知识产权权利构造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建构,需要统合各部门法法理,并与社会治理理论同构。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具有绝对排他性的“私权”。2025年的研究显示,面对开放式创新和数字共享的现实,学界正在深化这一传统认知,主张权利属性应当向“容他性”与“利用功能”倾斜。林韶通过“权利束”分析范式,论证了“知识产权容他性”的解释论基础,提出排他与容他并非二元对立,而是相融共生。李永明认为在开放创新范式下,知识产权应从传统的侧重“防御”转向侧重“利用”,增强其容他性和利益分享性,强调权利在流通与使用中产生的动态价值。
这种理论转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张吉豫关注智能时代对保护对象界定和创新方式变革的挑战,呼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应性调适。董春华聚焦于权利流转中的利益平衡,针对“转让不破许可”规则,提出登记对抗模式是中国语境下的最优解,以解决数字化交易中被许可人权益保护与交易效率之间的现实冲突。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逐渐显现出从单纯的权利保护转向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共享并重,构建“容他性”的权利体系以适应开放式创新的新需求。
(二)宏观战略视野:国家安全与全球治理逻辑
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深入贯彻,知识产权逐渐从私法自治的单一维度转向在国家安全与域外法治的宏大叙事中寻找定位。何华剖析了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内在联系,认为两者的理论连接点在于知识的“权力化”,并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全球治理体系构想,强调知识产权在维护国家技术安全、经济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治理层面,管辖权冲突与投资仲裁成为焦点。阮开欣针对日益频繁的平行诉讼,提出只有针对“同一权利”才产生真正的管辖权冲突,主张以主观模式作为协调方法,知识产权诉讼的协调价值在必要时需让位于权利保护价值。陈子木关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建议通过阶层化适用模式和举证责任优化,平衡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的公共政策规制权。这反映出学界对保护创新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平衡点的积极探索。谢登科、李旭的研究触及涉外法治的微观操作层面——跨境电子数据取证。他们提出从“时空束缚”向“全天候网络”转型的思路,主张利用合法国际信道和技术鉴真(如可信时间戳)解决取证难问题,实现涉外法治的“接近正义”。
(三)规范体系与研究范式的自我革新
2025年的文献也展现出向法教义学回归的趋势,学者们致力于厘清法律渊源、规范供给权及研究范式,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王玉凯构建了包含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的双层法律渊源体系,并倡导以此为起点展开知识产权法教义学研究,从而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提供了方法论支撑。曾凤辰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分析规范供给权力的配置,认为法院在“限权”上的供给权力应大于“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产业知识优势,在授权要件解释上应拥有较大裁量权,这为合理划分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提供了理论依据。杜佳音、马治国引入“自创生”系统论,试图超越单维视角,构建包含政治、经济、法律子系统的整体性分析框架,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困境。焦和平、李泽僖则从本体论层面区分了作为权利客体的知识产权与作为规范的知识产权法在研究范式上的差异,呼吁研究者明确方法论意识,避免范式混用。这些研究体现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自觉与成熟,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
(四)司法保护机制的实证检验与制度优化
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2025年的研究既涉及相关制度设计,也注重通过实证数据检验改革成效,并探索公益诉讼等运作机制。王继明利用实证数据对知识产权法院“去地方化”改革成效进行了检验,通过将当事人类型化为“法庭稀客”和“法庭常客”,发现本地的“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的胜诉率远高于知识产权法院,且其中多数为滥诉型“专利蟑螂”,进而得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可能正在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嬗变”的结论,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实证依据。
陶源、杨学飞探讨了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主张“预防性治理”与“有限介入”,原则上应遵从行政救济优先与检察补位规则,以防止公益诉讼的泛化,实现公益保护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此外,学者们还围绕知识产权司法证据规则、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与效率。
四、专利研究
2025年,中国专利研究领域正处于技术变革与制度重塑的交汇点,学术界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法因应”“专利制度的现代化与自主体系构建”“专利转化运用与司法救济精细化”四大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研究呈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与本土关怀特征,法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交叉融合趋势较为明显。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治理与规则重塑
标准必要专利连接着技术与市场,是2025年专利研究中产出最丰硕的领域。学者们从全球管辖权、治理模式及行政职能拓展等角度展开分析,为中国参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针对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案”中确立的基于合同的全球费率管辖权,赵歆扬提出质疑,认为“一揽子”管辖缺乏事实基础,法院应分别确定管辖权,反对司法管辖权的过度扩张。
在管辖权冲突的应对上,李宗辉主张我国法院应综合考量国际礼让与产业竞争,构建反禁诉令适用的协同治理机制,以破解法律困境。在治理模式的转型方面,谭宇航提出了“市场—干预”混合模式,反对单纯依赖市场调节或过度司法干预,主张在禁令适用、费率裁判和反垄断责任追究中寻找平衡。张广良、耿邦论证了专利机关介入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的必要性,主张拓展专利行政部门在公共利益保护、纠正市场失灵方面的职能,构建四位一体治理制度体系。王庆廷和易继明、徐慧丽分别从利益平衡策略和国家战略高度,探讨了中国参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规则制定的路径,强调应提升中国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二)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制度的发展
生成式人工智能从技术爆发走向产业落地,迫使专利法回应“非人类创新”带来的挑战。2025年的研究集中在客体适格性、现有技术规则冲击及伦理规制三个维度。面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难题,刘皓阳提出基于功利主义的“贡献论”,主张突破发明人身份局限,赋予人工智能“拟制发明人”资格,以激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郑煌杰认为算法的专利权保护优于商业秘密保护,并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维度提出完善举措,以强化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保护。
李健建议在审查环节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升级为“能够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人”标准,以适应人机协同创新的现实,合理界定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张圣雷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算法黑箱、幻觉及模型迭代模糊时间节点等问题严重冲击“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建议增设“可实施性”要件,并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提升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宁立志、杨莹莹探讨了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利益关联性”,主张通过专利披露制度缓解算法黑箱带来的透明度问题,平衡算法保护与公共利益。刘鑫关注科技伦理,指出传统公序良俗原则在人工智能面前可能失灵,呼吁通过法律续造回应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难题,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
(三)专利制度的本土化逻辑与实施效果
如何构建适应中国国情、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专利制度体系,是2025年宏观理论研究的重点。马一德指出,中国专利法已从单纯的制度移植转向本土嵌入,承担着从国内国际两个维度进一步深化产业分工和资源整合、最大限度释放出全社会的创新潜能的任务;当务之急是由过去片面强调授权和保护的权利导向转向支撑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战略落地的功能导向,服务国家创新能力体系建设与科技自立自强目标。
郭禾从宪法高度追问了专利权的地位,指出专利权在宪法财产权体系中处于“孤儿”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当对专利权乃至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为专利权提供宪法层面的依据。刘银良认为专利与竞争的互相依存与制约是解析专利制度创新激励功能的完整密码,呼吁立法与司法中高超、理性且精细的平衡艺术,实现专利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协调。
关于专利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学者们也展开了实证研究。朱兰、张万卿的实证研究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修改显著降低了“策略性创新”企业的专利授权率,促进了专利质量的提升,验证了立法修改的积极成效。张迩瀚对专利质量控制的问题进行反思,认为应从事前控制转向事后合理限定专利权效力边界,通过弱化有效性推定来应对低质量专利问题,为提升专利质量提供了新的思路。
(四)专利转化运用与侵权救济的精细化
围绕“转化难”和“赔偿难”,2025年的研究更加务实,侧重于具体制度的优化与司法适用的精准化。针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激励失灵,杨祎朋建议优化年费减免与行政介入机制,提升制度的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罗钧、张韬略详细介绍了德国专利投资基金模式,为我国专利资本化运作提供借鉴。
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李兆轩认为侵权获利计算法与法定赔偿法的逻辑出发点与损害赔偿制度不符,建议建立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合理许可费为补充的阶梯式计算体系,提升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李凌建议借鉴德国经验,推行专利侵权诉讼的“二阶构造”,将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分阶段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赔偿难”问题。在禁令救济方面,郝敏主张引入比例原则,限制永久禁令的适用,防止专利权滥用,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学者们还围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现有技术抗辩、专利确权与侵权程序衔接等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推动专利救济机制的精细化发展。
五、著作权研究
2025年度中国著作权研究置身于数智技术加速迭代与本土法治体系深化的双重背景之下,研究成果丰硕且聚焦热点。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倒逼版权基础理论层面的反思,网络平台生态的复杂化推动了平台注意义务与侵权归责原则的重构,开放科学与信息公平的诉求呼唤知识共享机制的创新,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则对民间文艺等传统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本土化要求。基础理论检视、网络平台责任革新、知识共享与开放获取、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成为2025年著作权学界重点关注的四大研究领域。
(一)基础理论检视
在2025年的研究中,面对AIGC的颠覆式挑战,学界表现出一种“回归本体”的理论自觉,围绕“独创性”“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核心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房保国提出应向“后人类创作观”范式转型,构建“关系型独创性”理论,适应人机协同创作的现实。王国柱则提出“技术逻辑”与“对比逻辑”的双重进路,认为技术虽是创作工具,但需识别技术是否替代了人力,通过“剥离技术因素”来考察人类的创作构思;同时,应建立“复制—演绎—转换性使用”的体系化对比链条,以厘清创作结果与在先表达的关系。
关于“作品”概念的理解,曹博认为应从理论、规范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重点在于沟通客观化的作品外观与主观性的创作过程;陈绍玲提出“初始表达理论”,致力于寻找代表作品权利边界的表达,为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依据;朱冬则在对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中进一步厘清“思想/表达二分法”,明确游戏玩法中的内在表达应受著作权保护。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意识觉醒,促使学界将目光投向中国版权历史,寻求本土化的理论资源。孙宝林等指出,深入研究中国版权历史发展脉络,系统总结我国版权制度发展规律,有助于构建中国版权自主知识体系,传承中国版权文化;李明杰等通过考证发现,宋代已萌发版权保护意识,并出现政府公据保护等现代版权制度的雏形,主张中国古代版权起源于南宋。马一德、李祯则梳理了中国古代“保护作品完整性”诉求的历史发展脉络,认为这一观念根植于中国文人视作品为精神延伸的传统。这些研究丰富了著作权史料,也为解决当代著作权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
(二)网络平台责任革新
随着Web3.0与算法推荐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已从单纯的“技术中立者”演变为“信息把关人”。2025年的研究集中探讨了平台注意义务的扩张、过滤机制的争议、新兴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定性等问题。在整体扩张保护的趋势之下,也有学者发出对网络平台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性倡议。
在平台注意义务扩张方面,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在算法推荐场景下遭遇挑战。马一德、赵迪雅指出,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使得平台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应承担基于风险防控的“特殊审查义务”。冯晓青认为,算法推荐平台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需重构其注意义务标准。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研究较之以往更为深入。吴汉东、樊赛尔认为应当以技术中立、平台中立原则作为注意义务设定的基础,充分挖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空间。卢海君、王芷若主张建立包含事前预防、事中发现及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理义务,但强调不宜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标准,避免抑制技术创新。胡开忠、江璐迪区分了“实质参与型”与“接入型”服务提供者,前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吕炳斌、李隽姝主张对现有人工智能公法规范中的保护性规范进行识别,进而转介为囊括事前预防、事中透明度和事后救济的义务体系。吴伟光的观点更为激进,主张网络企业对用户侵权承担“替代责任”,将外部版权保护要求转化为平台内部规范。
关于是否应当强制平台实施版权过滤义务,学界存在激烈交锋。焦和平、梁龙坤从解释论角度分析了将版权过滤认定为“必要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反对过度扩张平台义务。更多学者倾向于有限度地引入过滤机制。任安麒论证了算法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合理性,建议借鉴欧盟经验,引入比例原则和申诉救济机制。来小鹏、叶胜男认为平台应对权利人提前预警、知名度高、重复侵权的作品承担更高的版权过滤责任。顾晨昊提出“提供—拦截”规则,由版权人提供技术协助,平台实施拦截,实现合作治理。
针对网盘“秒传”、浏览器服务等新型模式,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被反复拉锯。王迁、刘文杰、熊琦等普遍认为,“秒传”技术本质上是用户指令下的匹配行为,服务商不构成直接侵权。崔国斌则提出了“虚拟复制”与“隐形传播”的概念,主张在特定条件下推定服务商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非其能证明仅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著作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
在“开放科学”和“全民阅读”的时代诉求下,著作权法不仅是私权的堡垒,更是知识流动的渠道。2025年的研究重点关注学术资源的开放获取、数字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开放获取已成为学术传播的主流趋势,但面临著作权协议失范、垄断与作者权益受损等问题。马子斌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学术期刊著作权协议普遍存在确权方式失范、授权内容失序等问题。袁锋等借鉴欧盟经验,探讨了“二次出版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认为现阶段不宜直接移植,更宜采取行政手段等其他路径进行适时的市场干预与引导。苏静等则通过分析国外机构的开放获取协议,建议我国完善协议文本,明确作者的阶段性权利。
为了平衡私权与公益,学者们呼吁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扩容。初萌针对数智时代公共图书馆的困境,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受控线上借阅”和“文本数据挖掘”的合法性,以弥合数字鸿沟。贾柠宁、宋慧献以美国Cambridge案为切入点,主张从使用场域、主体等方面适度拓展数字教育的合理使用规则。李永格、王倩从人权视角审视了阅读障碍者的版权例外,呼吁拓宽受益群体范围并明晰无障碍方式的界定。黄汇、曾益佳提出“著作人身权公共领域”的构想,主张在广度、强度和时间上限制著作人身权,以避免其成为文化创新的阻碍。
此外,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离不开合理的定价机制。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已有相关研究,但仍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司法实践。
(四)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中国特有文化资源即属于“特定领域”。民间文艺及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本土化研究的重镇。罗施福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高度,阐释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政治、伦理、历史与经济逻辑。管育鹰基于国际条约考察,指出对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艺,保护期望值需要从“授权许可+使用补偿”过渡至守住“注明出处+精神权利”这一底线,并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当地人民对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利用。张祥志、杨诗圆也持类似看法,认为应弱化事前许可并强化来源标示义务,禁止贬损性使用以维护文化尊严,通过象征性赔偿与诉前禁令阻遏不当使用。刘鑫、杨昆建议构建层级化、差异化的民间文艺法律保护体系,实施分层确权与协商的权属界定路径,实现民间文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这些研究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六、商标研究
2025年,我国商标法研究在深化传统理论的同时,积极回应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挑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订预期的增强和数字经济纵深发展,商标法研究呈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恶意抢注、内卷式维权、商业外观冲突等顽疾亟待制度层面的系统回应;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应用对传统商标法的基础假设提出了挑战。从2025年商标法研究中,可归纳出商标法基础理论、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细化“商标使用”要件、商业标志保护的统筹四大议题。
(一)商标法基础理论
2025年关于商标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显著性”“驰名商标淡化”“商标协议共存”三个核心话题展开,推动了商标法基础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姚鹤徽从心理学视角剖析了“显著性”这一概念,认为其并非指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性,而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的区别性,真正的显著性是商标经过使用所具有的市场强度,为显著性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王太平认识到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可能对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产生负面影响,认为有必要在《商标法》中明确独立的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构成制度,同时设置相应的抗辩事由,平衡驰名商标保护与公共利益。关于“商标协议共存”,孔祥俊的理论研究揭示,准予共存的司法裁判通常基于共存商标能够相互区分及不产生混淆,并据此构建商标共存制度,这是一种误读;商标共存并非以共存协议能够有效区分共存商标或者能够排除市场混淆为依据,而是基于商标的权利取向,在例外情况下对混淆性共存的允许。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
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强化了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但缺乏系统化的治理路径。管育鹰认为,针对恶意注册和相关“维权”行为欠缺惩处措施的情况,应当在《商标法》中有针对性地引入相关规范,建立恶意抢注民事赔偿、无效程序中的商标强制移转、恶意诉讼反赔等制度,形成对恶意注册行为的全链条规制。胡丹阳、王莲峰对基于恶意注册而产生的恶意诉讼提出识别路径,认为应将其主观要件限定为直接故意,并根据动态系统论明确具体的考量因素,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客观推定,避免恶意诉讼认定的随意性。
孔祥俊指出,商标恶意注册条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滥用的现象比较突出,其适用基础本应丧失,却频繁误入“惟惩罚论”“惟手段论”“惟数量论”的适用歧途,特别是被扩展适用于攀附性及单纯数量多的商标注册,经常疑似代行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从而异化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利器;当前解决的路径是使其原则上处于备而不用的兜底条款状态,且尽快在当前法律修订中予以废除。
商标恶意注册还会引发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2025年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是否有权脱离商标实然的“有效”状态而基于其应然的“无效”状态作出侵权判决。韩萍对此持赞成态度,其基于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确权属性,指出其不应对民事审判具有绝对拘束力。明显具有无效理由的注册行为自始无效,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直接裁判;其他商标注册行为,因其不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果”,故法院亦可在侵权诉讼中独立判断其效力。二是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董春华认为,商标注册只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应依据商标侵权规则判定侵权,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综合考量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而恶意注册本身应构成商标注册人有过错的典型情形。
(三)细化“商标使用”要件
恶意注册现象屡禁不止,与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而非使用为基础有关。为有效防止商标恶意注册和“注而不用”占用资源等现象,学者们对“商标使用”要件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朱冬指出,我国2019年《商标法》修正已引入使用意图检验的要求,应将商标使用意图检验规则定位为对明显不具使用意图的注册申请的过滤机制,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平衡注册取得制与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
张鹏主张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有效衔接商标撤销程序,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市场效率的协调统一。徐瑛晗则提出注册商标维持使用认定的动态系统论方法,以解决以往研究涵摄性、互动性不足的问题。该方法归纳了当事人主观意图、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使用行为具有规范性三项互补要素,以及象征性使用、被动使用、非公开或隐性使用、一人多标的使用四项抵消要素,为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更为精细化的分析框架。
(四)商业标志保护的统筹
商标是商业标志的一种,其具体规则的构建主要遵循防混淆原则,这也是统一的“商业标志法”概念的立足根基。王艳芳据此提出混淆行为的制度架构与法律定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适用应坚持市场混淆的强约束,防止泛泛地依据“搭便车”“不劳而获”等公平竞争观念不适当地扩展商业标识或者相关商业成果的保护范围,以维护市场竞争自由。
洪轶男、魏晓东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的补充应采取“限制性补充适用”原则,司法实践中违背《商标法》而不当扩张未注册者“在先使用”范围的做法需要警惕,以实现商业标志保护的体系性与协调性。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种类商业外观并存的现象,吴汉东指出应区分为权利重叠、共存与冲突等不同情形,对同一主体权利重叠现象要进行限制,对多个主体权利共存状态应承认并规范其权利行使,对不同主体权利冲突的解决需明确法律后果,实现商业外观保护的有序化。
七、地理标志研究
2025年,学界对地理标志学术研究重点集中在制度与标准完善,产业融合与价值提升,保护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同时兼顾数据赋能、乡村振兴赋能等理论与实践转化议题。在保护方面,王迁认为,以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存在制度错位,原因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不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应建立与显著性要求和防混淆要求脱钩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保护体系。王笑冰指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产品监控之公法与标记保护之私权规则交织所产生的矛盾,主张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应采公法属性定位。
王晓艳认为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特有的经济与文化价值构建地理标志专门法,更符合地理标志保护基本原理、保护逻辑与我国的现实需求;同时辅以商标保护模式,从信息传递的逻辑层面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充分发挥两种保护模式的优势。还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保护应当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乡村发展两种理念,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功能,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协同推进。
八、数据、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研究
2025年数据、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聚焦于“技术驱动型”的前沿领域,尤以数据知识产权研究最为活跃。研究从赋权理据延伸到具体的制度构建,旨在实现激励创新、保护投资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竞争之间的动态平衡。相关研究通过立法论和解释论直接服务于法律修订与司法实践。
(一)数据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曾将“数据”规定为知识产权客体,但因争议过大,最终通过的条款删除了相关表述。关于数据保护的研究也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学者倾向于用传统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另一部分学者倾向于用类知识产权方式予以保护,即便是提倡设定“新型财产权”的学者,其具体建构思路也体现出对物权或知识产权规则的借鉴。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更为契合数据保护的理据,正如对一本纸质书的保护更多立足于其内容而非实物载体,数据之所以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石油”也是源于其承载信息的价值而非载体属性。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该价值尤其体现为数据集合的价值,这也可以从学者就数据集合的专门研究中体现出来。
Yu Wang和Fan Dong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纵向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数据资本化存在积极影响,其不仅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安全保障,更通过增强企业进行数据资本化的资源储备与意愿,发挥了显著的中介效应。特别是在私营企业、高科技行业及数字基础设施发达地区,这种促进作用尤为明显。可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法律需求,更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资本化的核心动力。
2025年,数据知识产权研究在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层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学者们在具体的保护路径上展开了多元而深入的探讨。董涛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指出,数据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与信息同源、同质、同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然延伸,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最符合立法经济与效率原则。关于具体的保护路径:一种观点认为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产品应属“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可利用著作权制度为其提供排他性保护。另一种观点主张针对数据的公开状态区分保护。其中,对于秘密数据的保护可借鉴商业秘密制度。对此,有学者提出三重范式转型——数据控制权理论突破绝对保密传统、合作保密机制重构保密与共享的二元对立、动态价值评估体系承认数据训练贡献与组合秘密独立价值,以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对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冲击;还有学者提出适当扩大公开数据秘密性的认定基准,尝试建立有限共享秘密性。至于公开数据集合,或采取专门立法进行保护,或通过行为规制路径实现对不当阻碍竞争和盗用成果行为的阻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在激励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取得平衡。孔祥俊认为数据保护既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与公开数据的二分法,又可以采取以数据一体保护而给权利人保留构成商业秘密时的选择权,但需要设定有限范围和弱强度的数据控制权利。
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学者们也展开了更为具体的探讨。曹新明、范晔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定位,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刘鑫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适格客体应为具备实用价值与合法来源的衍生性公开数据集合,在流程上可参考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中的登记模式,并注重登记申请审核与异议无效等制度的设计,以有效应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能的功能异化。
在赋予数据权利的同时,如何防止权利滥用、保障公共利益,也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参考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设定期限,是其中一种尝试。对此,赵陶钧持反对态度,他认为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使其垄断效应有限,因而期限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限缩初始权能、构建例外、反向设权、鼓励数据共享等,均可成为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另一种尝试着眼于数据技术措施,司马航指出,对数据技术措施的保护应注重其有效性、相关性和创新性,实现对数据技术措施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
(二)商业秘密
2025年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维度重叠,不再赘述。就商业秘密制度本身而言,研究集中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人工智能与商业秘密保护四个维度。
在理论基础方面,2025年的研究突破了传统的“财产权说”或“反不正当竞争说”的单一视角,从经济学和伦理学视角引入新工具,试图为商业秘密保护寻找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支撑。
崔国斌创新性地提出了“替代成本”理论,指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本质上意味着获取信息的“替代成本”。这一视角为理解商业秘密的相对性、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了统一的经济学解释框架,强调了法律对“不容易获取”状态而非绝对秘密状态的保护。龙文懋和齐慜哲则从伦理学维度重申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道德属性,指出商业秘密权利的产生与“信用”概念紧密相连,主张基于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秘密法律规范进行学理上的解释,将当前司法实践中过于严苛的“实控”保密措施标准转为更能体现商业道德的“宣示”标准,以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门槛。
在构成要件方面,学者们致力于推动认定标准的客观化与精细化。关于价值性要件,蓝纯杰批评了基于研发成本或保密措施进行推定的做法,指出“商业价值”的实质是竞争优势,应通过“积极价值”“可转让性”“价值来源于秘密性”三个条件进行正向认定和反向排除,从而实现价值性认定的客观化。关于保密性要件,梁志文主要探讨了保密协议的适格性问题。着眼于以保密协议作为竞业限制协议替代品的现象,他认为应强调合同法与商业秘密法的独立性,在利益平衡原则下分别进行评价,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不公平地限制离职员工选择职业的能力。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后,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分歧。2025年的研究致力于通过体系化解释消除理解偏差,统一裁判标准。关于这一规定的性质,黄武双指出其本质在于“转移”而非“倒置”举证责任,在司法适用中应遵循“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法官推定成立—责任转移给被告”的顺位逻辑。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分歧,姜福晓指出其仅适用于秘密性要件,与保密性要件和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责任无涉,在适用时应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朱沛智针对该款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解决其逻辑表述混乱、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研究集中于两个维度:一是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郑伦幸指出,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商业秘密保护能够周延适配合成数据集、软件代码、商业方法等新类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需求,并提出了实现人工智能生成物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激励与信息传播价值平衡的具体思路。杨莹莹、宁立志认为算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可能为权利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机会,应从“价值性”的清晰界定、保密义务范围的适当约束、“改进使用行为”的审慎认定、限制“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等角度入手,适当控制算法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对商业秘密制度的挑战。冯晓青、李可指出,现行法律制度应当结合人工智能的认知水平,优化对商业秘密可知悉性的界定,强化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要求,明确人工智能手段在商业竞争中的合法应用边界,以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有效性。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2025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究以立法论为主,学者们积极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言献策。锁福涛、杨启凡指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依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当前面临专有权保护范围界定模糊、侵权认定规则不一致等现实挑战,应明确要求权利人登记时提交电子版图样,结合“独创性声明”制度确定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强化主观要件。潘柏华着眼于布图设计权登记实际上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效果提出优化路径,认为应设立自愿披露的分级公示渠道,并根据公开程度差异化认定登记文件的证明力。刘鑫、张俊豪进一步从创作者身份认定和商业标记、登记材料电子化存证、合理使用与反向工程实施条件、产业培育与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全面优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
在植物新品种权研究方面:雷艳珍充分肯定了2025年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司法实践中扩张保护需求的回应,认为应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品种”概念的规范界定,推动分子标记法在品种身份识别与侵权认定中的系统性应用,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范程度。陈杰对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删除品种权“商业目的”限制,却未将“个人非商业性使用”作为品种权的例外这一法律漏洞进行了分析,建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来填补漏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展开研究,指出应关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及程序要求,结合种业行政管理规定全面考量行为人主观状态与行为后果,优化赔偿基数的计算途径,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李明德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对两大法系的植物品种保护模式及其发展脉络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九、总结与展望
(一)研究成果
2025年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呈现出“守正创新、融通贯通”的鲜明特征,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理论层面,学者们打破了工业时代遗留的“绝对排他性”迷思,从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等多维度反思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逐步确立起容他性、利用功能、共享机制等新的理论支柱,推动了知识产权基础研究的创新与发展。这种转向既是对开放式创新、数字共享现实的理性回应,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视野层面,更多研究将知识产权置于国家安全、全球治理的宏大叙事中,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从私权向战略资源的转变,形成了兼顾私权保护与公权治理、国内治理与国际竞争的多维研究视野。面对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冲击,学界积极开展规范回应,围绕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前沿议题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针对我国具有优势的民间文学艺术、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相关研究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制度建构层面,研究成果紧密结合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机制的精细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优化提供了具体建议,推动了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研究不足
尽管2025年度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应用仍显不足,实证研究与数据驱动的研究有待加强。部分研究仍局限于单一学科的框架内,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融合度不高;实证研究在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的占比仍然较低,部分研究缺乏充分的实证数据支撑,结论的说服力与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二是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不足。部分研究成果与实践需求脱节,未能有效转化为政策建议、立法修订、企业实践等具体成果;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三是新兴领域的差异化保护规则仍需更细致的设计。对于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据集合等新兴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研究虽已展开探讨,但具体规则的精细化程度不足,难以充分回应实践中的复杂纠纷。四是对部分领域的关注度有所欠缺。研究集中在人工智能、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必要专利等热点领域,对于生物医药、传统制造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主题分布不够均衡。
(三)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应当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国际视野、本土关怀”的研究范式,在深化基础理论的同时加强实证研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关注司法实践,在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以下方向:
一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系统性与深度。进一步深化对知识产权本质、属性、价值、功能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哲学、法理基础等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推动知识产权研究方法的创新,强化跨学科研究与实证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随着数字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将出现更多新问题、新挑战,应加强对这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基因技术的专利权保护、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脑机接口相关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保护等,及时回应实践需求,构建适配新兴技术发展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竞争研究。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将更加激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变化将对中国产生深远影响,应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区域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策略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提供理论支撑;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规则体系,提升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