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旅产业蓬勃发展,旅游企业竞相加大宣传力度,与此同时,因盲目使用网络图片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影响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行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通过精准区分不同数码图片格式的证据效力,依法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有力维护了原创作者合法权益。
2025年8月,郑某发现某文旅公司公众号推文中使用的图片,与自己拍摄的一张照片高度相似,该照片最早于2019年10月发布于朋友圈。随后,郑某主动与该文旅公司交涉。因沟通无果,郑某向宣恩法院提交了某文旅公司公众号截图、DNG原始数码底片等证据,主张其系作品合法著作权人,某文旅公司未经许可商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宣恩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某文旅公司辩称,其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创作时间更早,提交JPG格式图片及属性截图佐证,同时主张图片存在差异、主观无过错且属合理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JPG格式图片的创建、修改时间等数据可人为编辑调整,证据稳定性先天不足;DNG原始底片拍摄参数难以篡改,证明力显著高于JPG格式图片,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告原始底片证明效力。
经比对,双方图片整体构图、核心表达无实质性区别,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被告经营性使用案涉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学习、公务、教研等合理使用情形,相关抗辩均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某文旅公司赔偿郑某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在摄影著作权纠纷中,DNG等原始底片证明力位阶优先,单一可篡改的JPG图片不足以形成有效在先权利抗辩,摄影者要注意留存DNG等原始格式底片;商事主体使用作品,不得以“公益性”为名规避法定授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