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日前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规划》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法律制度、建设激励创新的版权保护生态、建设规范高效的版权服务机制、建设开放共赢的版权国际合作新格局和建设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等作出了系统部署,并将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纳入完善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议程。
为落实《规划》有关部署,需要在区分不同环节、不同主体、不同类型客体的基础上完善版权相关规则,并加强各制度、规则、机制间的衔接,更好地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配,兼顾发展与安全。

作者简介:董慧娟,女,湖北监利人,博士,现为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厘清使用边界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规划》提出,研究完善适配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推动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并将研究起草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规则纳入版权法规规章修订工程。高质量数据集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利用规则成为完善版权制度亟须研究的议题。后续制度设计宜先明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准确定位及适用条件,清晰划定AI模型训练中作品利用行为的合法合规边界,明确该制度适用的范围、条件与例外。
具言之,训练数据(含作品)的来源、目的、方式及其对作品正常使用、对相关合法权益的影响,均应纳入规则设计时的考量因素。就网络上公开发表作品用于训练是否需取得许可的问题,应结合其著作权保护状态、既有许可安排、许可市场现状以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等因素,综合评判后确立规则;要考虑人工智能的规模化、自动化训练等技术特点,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训练保留必要的自由空间;要进一步明确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合规与披露要求,既要区分科研与商业目的,也要适度平衡披露义务与商业秘密保密需求;要厘清作品许可与数据许可的区别,梳理二者的关系,明确训练数据合规要求和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各自适用范围,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训练数据利用规则与秩序。
坚持人类独创性标准 明确生成内容版权保护规则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侧重于AIGC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有限性与层次性。《规划》已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规则列入研究起草任务中,后续有望在《著作权法》制度框架内明确与AI有关的作品认定标准、著作权归属及授权规则。
要始终坚持人本主义原则,将人类独创性贡献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体体现于并转化为作品最终表达,作为判断AIGC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核心标准。提示词本身、人类发挥作用的机制、人机互动的过程与痕迹,都将成为考察人类参与作品创作情况及其独创性贡献的重要因素。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人类的提示、选择、安排、修改、决策等活动,是否在生成内容中形成了可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有必要以授予版权为回馈。纯粹由AI系统自动生成的内容,难以被认可为作品,也不必以版权保护为激励,对此国际上仍存在不同认识。
《规划》还提出统一著作权登记标准、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对于借助AI工具所形成的内容,要在我国现有版权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引导申请人主动、如实披露AI使用方式、人类具体创作过程,尤其是能体现人类贡献的过程、痕迹与证据,强调提供留存的过程性证据。涉AI作品的版权登记,依然仅能发挥初步证明作用,有望为权属证明、版权交易提供便利。
区分训练与输出阶段 细化版权侵权认定规则
《规划》要求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版权秩序,积极推动解决人工智能相关版权合规问题,并在建设便捷高效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方面强调加强重点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要区分模型训练与内容输出两个主要环节,并结合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主体在各环节实施的相关行为、获得的潜在收益与法定义务,分别认定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AI模型训练与输出分属不同阶段,虽有技术关联、前后接续,但二者在《著作权法》上的评价对象与判断依据存在较大差异。AI训练阶段的侵权判定,在国际上争议极大,要谨慎出台相关规则,避免过早地固化规则,对AI产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尤其是输入、训练是否应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控制范畴等问题,不宜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极端性规则,而应设计出适应性强、便于动态与敏捷治理版权侵权风险的规则,重点是明确相关企业的合规义务,允许市场探索多种许可机制、允许事后许可与收益补偿等灵活机制的形成,兼顾版权限制与例外规则;就AI生成内容涉嫌侵害版权的,重点则应放在是否利用原作中受保护的表达、实质性相似程度等方面,尤其应评估其对原作的市场替代效应、对原作正当使用的影响等,强调具体可量化的实际损害后果的举证与评估。
总体规制思路上,应倡导“产业促进、主体区分、利益平衡”的精神,坚持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精细区分AI产业链中多元主体各自贡献、应得收益与应担责任,探索完善数据(含作品)许可与权益保护等规则间的协调机制,令未来的版权规则既能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也能为AI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更明确、更稳定及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